期待个人税号是义务号更是权利号

2015年02月05日 07:40   来源:燕赵晚报   张贵峰

  2月3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截止。意见稿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今后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昨日本报B01版)

  “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有必要,不仅能直接为政府征税提供方便,事实上也有利于为相关的税制改革创造条件,提供基本的技术支持。比如,推动“实现按家庭计征个税”,这正像媒体报道指出的,“个人税号实际就是那个大筐,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有了这个税号,每个人的纳税信息才能归集到一块,最终实现家庭计征个税”,不仅个税改革,包括房地产税改革,包括开征遗产税等直接税改革,都需要个人税号制度的建立作为基础。

  从“征信”角度看,“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实际上也非常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因为“个人税号表面只是一个小小的号码,其背后是捆绑在上面的纳税信息,再背后其实就是社会征信体系”,“在整个社会征信体系中,诚信纳税是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考量”。

  纳税当然是基本的公民义务,履行这种义务当然也事关个人诚信。但进一步站在与纳税义务相对应的纳税权利角度审视,个人税号的价值又不仅仅止此,除了为政府征税提供方便以及便于诚信信息的收集之外,它显然还应该同时有利于纳税人享受相应的纳税人权利。如,有利于享受包括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失业等在内的各种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福利、救济援助。如在实施社会安全号与税号合二为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美国,所有美国人都必须申请一个社会安全号,而且在几乎所有重要的生活领域都必须出示使用社会安全号,美国常住人口如果没有自己的社会安全号可谓寸步难行。但与此同时另一方面,该社会安全号或者说税号,事实上也是美国纳税人享受各种权利待遇、获得相关社会保障的通用凭证,获得政府退税、享受“医疗保险、失业救助、住房补贴”等等。

  也就是说,个人税号不应只是一种方便政府管理的征税号、见证公民纳税责任的义务号,同时也应该是一种自下而上见证纳税人权利、便于公民获得各种政府公共服务、享受各种社会福利保障的服务号、权利号。要充分做到这一点,显然不是仅靠在技术上编制一个简单的“数字代码标识”就能做到的,无疑还需要大量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措施的配套,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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