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截止。这份内容丰富的意见稿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意见稿中明确,今后,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2月4日《西安晚报》)
现代政治文明之下,我们的权利主体身份应是纳税人,但少有人自称“我是纳税人”,多数人还是称“我是老百姓”,这说明公众对纳税人的主体认同感并不强。而事实上,无论我们购物、创业还是拿工资,几乎都处于纳税的状况,不断地纳税却缺乏自我认同感,这般现状的确亟待纠正。
个人税号的建立,无疑是纳税人义务的载体。其好处也显而易见,一方面,其能很好地避免偷税漏税等行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好税款。同时,这也与诚信社会的建设高度契合,因为个人税号的背后,也是公民个人纳税诚信的问题;另一方面,这对政策的改革与推进而言,也有不少利好,如为按家庭计征个税、房产税改革等铺路。甚至于,个人税号的出台,也与反腐有着一定的关联,这些,都是看得见的利好。
我国《宪法》规定,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便意味着,每一名公民,都应是不折不扣的纳税人,个人税号的建立,必将强化公民的纳税义务。不过,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有义务的地方,就应有权利的存在,光强调义务不强调权利的做法,缺乏一定的正当性。在这般境况下,对个人税号背后义务的强调,也不能忽略对这背后公民权利的重申。
众所周知,就当下而言,尽管公众都是纳税人,但我们应该纳多少税?这些税收又用于何处?等等。这些问题,似乎从来都是说不清道不明的。个人税号的建立,理应让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体现,让其知道自己纳税钱的来龙去脉。同时,相关的管理机构也应对此进行评估,个人或企业的税负是不是重了?这一系列的配套措施,都应伴随着个人税号的建立而建立,如此才是尊重纳税人权利的一种写照。
因而,个人税号是纳税人的义务载体,更应是权利凭证。纳税人纳税的目的,便是要购买公共服务。这意味着,政府部门在使用税款时,为纳税人提供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应是最起码的规则秩序。与此同时,个人税号作为权利凭证还传达出这样一层意味:纳税人既然依法纳税了,那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便不能缺斤短两。毕竟,个人税号远不是一个号码,而是公民义务与权利的象征,也是健全现代社会的重要前提。
期待个人税号的建立,更期待未来的常态是:公民可以自豪地表示,“我是一名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