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池强作工作报告时称,去年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56名未成年人,经过考察帮教,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其中9人考上了大学”。 (1月27日的《新京报》)
9名未成年犯罪者考上大学,这基于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前科”进行了封存,扫除了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障碍和“心理阴霾”,保障了其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彰显了人性化关怀。
封存未成年犯罪者的“前科”,其实是陷入了法律与民意的困局。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的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封存未成年犯罪者的“前科”有法律依据,但让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上大学,会不会带来负面影响?这难免让有些家长对高校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感到担忧。这就需要有关部门拿出勇气,对未成年犯罪者多一些关爱之心,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而今,北京市的做法值得称道。
由于“前科”的存在,往往会对这类未成年人产生许多消极的影响。如回归社会后,他们在今后的就学、升学、就业甚至婚恋过程中,容易因“前科”而受到歧视,从而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继而导致自暴自弃,重蹈覆辙。毕竟,很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偶然性,多半是在不良环境影响下,因一念之差而误入歧途的。这其中既有其本人责任,也有家庭、学校教育和社会氛围的不良影响。因而,如果在法律上让未成年人因“一念之差”而背上一生的沉重包袱,不符合人道主义和法制人性化的精神。因为法律本意是拯救一个人,而不是毁灭一个人;法律制度虽冷酷无情,但人性化执法是有温度的,只有不断提升其温度,才能温暖未成年犯罪者的心。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不管过去犯了什么过失,只要能改,都可以弥补过来,重新赢得别人的尊敬。《弟子规》也曰:过能改,归于无。有过失不要怕,只要你能改过,不再犯,这个过失就等于没有了。从这个角度上讲,各地应该给未成年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一来,幸福的不仅是改过者及其家人,还有我们的社会生态与文明。而今,9名未成年犯罪者考上大学,为各地怎样正确对待未成年犯罪者树立了标杆,有利于保障他们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使其能顺利地回归社会。既能达到教育和感化的目的,又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与人情味,是改造和教育未成年犯罪者的一个值得倡导的方向。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