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铁路局体现消保委职能归位

2015年01月12日 15:15   来源:东方网   叶祝颐

  1月10日,一则“浙江省消保委把铁老大告上法庭”的消息在网上传开,引来不少网友热评。告状的缘由是,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浙江省消保委)要为消费者维权,认为“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不合理,要求“铁老大”停止执行。记者向有关部门证实了这个消息。上海铁路局拒绝对此作出回应,而收到起诉状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尚未明确立案。(1月11日《钱江晚报》)

  从契约的角度讲,乘客买票坐车,与铁路部门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车票既然已经售出,乘客因自身原因丢失火车票,是一种违约行为。铁路部门给予丢票乘客不能退票改签的“惩罚”,似乎合情合理。但是,乘客不会冒着不能乘车的风险故意丢失车票,如果不是因为特殊原因,乘客也不会故意去退票、改签,给铁路部门增添麻烦。乘客不计经济损失,自愿放弃乘车另当别论。但是乘客火车票丢失,只能补票乘车,不能退票改签,显然没有道理。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乘客丢票不能退票、改签,丢票乘客如果不坐这趟火车意味着白白蒙受损失;正像储户存款不会因为存折丢失存款归银行所有一样,铁路部门没有提供服务,收取火车票费用,实际上是一种损人利己的霸王条款。

  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消保委代表消费者把铁老大告上法庭,要求铁路部门停止执行“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消保委履行公益诉讼权利,为消费者维权,对消费霸王条款挑战,体现了消保委职能的归位,值得点赞。消费者被欺负、被忽悠,消费者的娘家人——消保委如果不发声,不仅“铁老大”会拿消保委当“病猫”,消费者也会拿消保委当“鸡肋”。

  虽然《消法》已经颁布20年,并经过了二次修正,但是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消费者在商家面前并没有话语权。而消费者的娘家——消保委,也处境尴尬,消保委虽然一般设立在工商局内,但它不像工商局那样拥有行政执法权与行政处罚权。因此,消保委的职能多体现在开展消费知识宣传,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即使有消费者求助消保委,消保委对商家违规经营潜规则也往往停留在组织调解、提请媒体曝光的层面,对违规商家的约束作用有限。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消法》没有被商家信仰,消费者遭遇商家潜规则忽悠,消保委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仅消费者不满意,职能被潜规则架空的消委会自身也感到“英雄气短”,于是乎,消保委正在逐步演变为一个鸡肋组织。消费者即使权利受到侵害,无奈娘家人底气不足,他们往往只能跟侵权者“单打独斗”,但无论是精力上,还是经济上,个体维权成本高昂,消费者往往无法承受,因此,面对商家的经营潜规则,选择忍气吞声、保持沉默的消费者并不在少数。

  虽然法院尚未受理此案,但是浙江省消保委此举无疑是一大进步。对于消费者个体来说,一张车票没有多少钱,但是对于整个消费群体来说,这就是一个很大的受害权益。浙江省消保委就铁老大的霸王条款拿起法律武器主动出击,中消协积极声援浙江省消保委,体现了积极履行维权职能的角色意识。如果中消协、地方消协都像浙江省消保委这样挺直腰杆,通过公益诉讼为消费者群体维权,不仅可以唤醒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感受到消保委的真实存在,也将改变消费者个体力量单薄的被动局面。违规商家的霸王底气也会收敛几分,对改善消费大环境不无好处。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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