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立法后应做好基础性工作

2014年12月30日 08:06   来源:红网   高亚洲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一份报告显示,教育部正在研究起草教育考试条例,加大考试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而有关部门提请国务院审议的教育法(修订草案)中,也加大了相关处罚力度。(12月29日《南方都市报》)

  根据媒体的报道,该报告昨天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报告显示,今年有31位代表提出制定考试法的议案,规范考试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事实上,已提交国务院审议的教育法(修订草案)中,也加大了对考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从近几年来屡屡出现的“大面积作弊、泄题”等一些严重影响考试公平、甚至是阻碍国家选才的行为来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考试行为,让类似于作弊与泄题这样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这首先是值得肯定的事情。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来看,把社会秩序置于法治的格局中,这本身也是需要推进的法治工作。

  当然,从目前来看,这项专门为考试立法的事情,还只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从报告到具体的立法,可能还有一段路要走。有必要提醒的是,在考试立法后,需要做好一些基础性工作,这其中尤其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基础工作。

  首先是法的执行问题。有一句俗语叫“徒法不足以自行”,换句话说,如果只有法条,依然还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具体执行的细则,从目前来看,这还只是在立法层面的探索,还没有涉及具体的制度细节,考虑到考试本身的特殊性,尤其是这可能是关系到一些年轻人的前途,应该在制度细节上,有更具体的规范,在对各种考试舞弊,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也应该确立不同主体、不同作弊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避免打击面太广的问题。

  其次,还应做好法规方面的基础教育。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是,一项针对某种社会行为的立法,除了威慑教化功能外,便是惩戒功能,无论是威慑还是惩戒,其实都是一种事后动作。无论这种事后惩戒,将让违法者付出多大的代价,这都意味着造成社会损失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从根本上说,即便实现了亡羊补牢,但也并不是一个最好的社会善治局面。那么,一个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在考试中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让诚信考试成为一种自觉,避免一些盲目冲动下的恶果。这就需要学校方面,尤其要做好教育考试条例的法规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让学生们自觉认识到考试舞弊的坏处,并积极抵制这样的行为。

  除此以外,作为考试立法的配套,还应该在其他制度建设层面上,有所精进,比如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比如改革高考中的考试制度、评价制度,以及社会的用人制度,如此的多管齐下,让考试得以正本清源,或是值得期待的。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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