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南京电视台主持人、名嘴吴晓平在《听我韶韶》栏目中,就涉及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的一起案件进行了上述评论,之后被孔庆东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海淀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一审驳回孔庆东的诉讼请求。(12月18日《现代快报》)
用“恶人先告状”或者“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来形容孔庆东挑起这场诉讼,恐怕是比较贴切。孔庆东在一学生指出他的诗“格律不对”后,张口就骂“狗汉奸”等字眼,而电视台主持人老吴对此事评论了几句诸如“教授还是野兽,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的话,却被起诉,他先前怎么就不知“已所不欲,匆施于人”的道理呢?
幸好法院并没有满足孔庆东的无理要求,海淀区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持了老吴作为新闻评论人的合法权利,更是在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权利,保障社会公众对于不当之风的评论,保障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上又树起了一座丰碑,具有标杆意义。
首先,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肯定了新闻评论的特殊性和对于社会文明进步的特殊价值。法院认为,新闻评论主要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听我韶韶》是一档电视新闻评论类节目,需要结合最近发生的具有较高新闻价值、评论价值的事件、问题或社会现象展开评论、剖析,发表意见和态度”。而这是这种为“公共利益”存在的评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使得评论人在进行触及有关他人或相关社会现象痛痒的批评时,说的常是别人不爱听的话,甚至会使用一些贬损性词语、语句,以达到针砭时弊、扶正祛邪、促进内省自律等作用”,因此,对于新闻评论应当适度宽容,慎重认定侵权。
在肯定新闻评论的特殊性的基础上,法院事实上采纳了国际通行的“公正评论”的标准,来认定评论侵权。在国际诽谤法上,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即“:发表意见是出于公众利益;发表的意见基于一定的事实;不具有恶意”,则认为是“公正评论”而不判定为侵权。法院虽然没有提及“公正评论”的字眼,但事实上援引了这一惯例,认为“对于新闻评论而言,如果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主观上不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即使在个别范畴内出现言辞激烈甚至稍有过激的语句,仍应予以理解与宽容,视为在正常的评论范畴之内。”这进一步说明,对于新闻评论而言,只要为“公共利益”,基本事实符合,不宜对个别语句而纠缠不清。
而更值得肯定的是,海淀区法院进一步在判决中引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为新闻舆论监督保驾护航。“公众人物”是国际诽谤法通行的概念,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首次提及“公众人物”。国内法院最早在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中提及,此后在唐季礼诉《成都商报》、张靓颖诉《东方早报》案中都有提及。那么,作为官员也好,社会知名人士也罢,既然享受比一般人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名望,就应当受到更多的监督,也应当更容忍监督带来的瑕疵。海淀区法院指出“孔庆东作为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不能因新闻评论时的个别用语本身存在一定的贬义,就认定构成侮辱”,这就进一步确立了“公众人物”应当承受的更高的容忍义务,从而为新闻舆论监督解套。否则,记者在监督“公众人物”时要像对待一般公民一样字斟句酌,否则就面临诉讼的风险,就无法及时行使监督权,无法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海淀区法院这一判决,不仅为老吴维护了权利,更重要是为新闻评论保驾护航,为舆论监督保驾护航,让记者和公民敢于对不正之风和社会丑恶现象、公权滥用说“不”,其意义深远。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