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广场舞找到公众需求公约数

2014年12月15日 07:37   来源:红网   刘建国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和公园条例(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条例》称,深圳将明确规定禁止在市政公园内建设宾馆、酒楼、住宅、招待所、写字楼、商场、会所等与其公益性质无关的建筑物。《条例》中还对公园管理中的噪声污染进行约定,以后大妈们或许只能在早上7时至9时或者晚上7时至9时跳广场舞了,并且还需要限定音量。(12月13日新华网)

  关于广场舞,早就成为了公众关注的“头条”,围绕不同群体之间的权利博弈,广场舞一直都是一个难以解开的症结。大妈们有健身需求,而其他公众也有休息权利,两个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碰撞,让矛盾变得难以调和。可以说,深圳市出台的《条例》,找到了不同群体之间需求的最大公约数,值得借鉴和推广。

  近些年来,由广场舞引发的冲突越来越多。有向广场舞大妈泼粪的,也有使用高音喇叭回击的,还有发生肢体冲突的……广场舞所产生的噪音,的确会对周围居民产生巨大的影响,尤其是不分早晚的音乐声,让他人备受煎熬。但是,对于这种现象,不管是公民个人,还是管理部门,都没有找到比较好的解决方法,冲突和矛盾依然持续。

  应该说,缺乏制度规定,是广场舞无序的重要因素。由于没有依据,对于广场舞所产生的噪音,相关部门并没有适当的处罚权。而且,广场舞人员众多,在“法不责众”的心态下,如何处罚、怎么处罚,俨然成为了最为现实的掣肘。反观广场舞上的大妈,她们也不知道何时该跳,何时不该跳,声音又该调到多大。

  事实上,不同群体拥有不同的权利选项,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应该予以保障,不能为了某一群体的利益,而伤害了另一群体的利益。从这个方面而言,将广场舞的时间界定在早晚两个时段,实质上找到了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对于两个时间段而言,不会影响到上班族、上学族等群体的休息。而且,大妈们对于跳广场舞的刚需,也可以得到满足,并没有剥夺她们的权利。

  其实,深圳市的《条例》,并没有特别之处。只不过,该《条例》立足于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权衡,找到了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让不同的群体都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可以说,广场舞并不是洪水猛兽,只要能够合理引导和管理,可以成为不同群体之间构建和谐关系的催化剂。

  根本上来看,如果转变思路,多站在不同的角度来考量广场舞的利弊,就能够找到合适的解决思路。假如,只是站在自身角度,而不换位思考,只能让矛盾和冲突愈演愈烈。多一份理解,多一份沟通,其实扰民的广场舞也能变为展现城市文明的一道靓丽风景。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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