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孙某时常酗酒后殴打妻子。又一次酗酒后,竟然欲用打火机点燃柴油与妻子同归于尽。12月1日,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孙某在缓刑期间饮酒。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宿迁市在惩治危害人身安全犯罪中首次适用禁止令。(12月2日《法制日报》)
犯罪嫌疑人因为酗酒而伤害自己的家人,并且在酒后有纵火杀人的企图与行为,所以当地法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但是在做出这一判决的同时还规定,该案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嫌疑人孙某在缓刑期间饮酒。对于这样的法庭判决,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另类,因为法院“禁止令”在现实中本来就不多见,而以禁止令来强行要求当事人“禁酒”,就更为少见了。
但是在我看来,当地法院作出的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与情并重的司法理念,既彰显了法律之威严,同时又体现了人情之温暖,值得肯定。对当事人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只是对他以前违法事实的一种惩处,但是导致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其酗酒的恶习。如果只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惩戒,而对当事人酗酒恶习不给予纠正,那么就很难避免其在缓刑期间继续酗酒,继续之前的恶行。如此一来,也就起不到保护这个家庭其他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作用。
而法院“禁酒令”的下达,意味着当事人在五年之内都不能再饮酒,这也就消除了他再次借着酗酒寻衅滋事,伤害家人的诱因,这才有利于家庭其他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可以避免这个家庭陷入解体的境地。所以说法院“禁酒令”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而且可以想见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这五年之内能够成功戒酒,并且对自己之前的行为进行反思,那么他一定能够明白法院当初下达“禁酒令”的良苦用心。
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进步,司法实践的手段也日益多元和丰富,“禁止令”“告诫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常见。2013年7月25日,江苏省公检法和省妇联联合印发《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国率先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既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人起到了法律震慑作用,同时又维护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与沭阳县法院刚刚颁布的“禁酒令”有异曲同工之妙。
说到底,“禁止令”“告诫令”等在司法审判领域拥有广阔的适用空间,有利于强化当事人的责任,监督其履行法律义务,应当积极运用。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