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漏判买尸官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2014年11月26日 09:43   来源:扬子晚报   山东 于立生

  买尸案11月初曝出时,我就判断北流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尸体罪对广东籍犯罪嫌疑人董某庆、何某明等3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只是蜻蜓点水,并不到位。负责殡改工作的基层民政官员买尸顶替当地居民不愿火葬的已逝世亲属火化,不是学雷锋做好事,也不是正常的履职行为,而是执法犯法,一眼即明的是,还涉嫌滥用职权罪;潜在的,还很可能涉嫌受贿罪。

  由于一些地方摊派“火化指标”,在案发地区的多例盗卖尸体案情中,“偷尸-运输-交易-买通地方殡改办-顶替火化-下葬”,一条畸形黑色利益链隐形其中。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尸体罪的量刑,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滥用职权罪的量刑,则是根据情节不同,低至拘役,高至十年有期徒刑;而受贿罪,则是根据金额和情节不同,低至拘役,高至最高死刑。而且,只追究盗窃尸体罪,也就不会涉及受贿款等犯罪所得的追缴。

  所以,对于“官员买尸”案,理应以北流市公安机关配合侦查为辅,而以涉案官员工作地的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及审查起诉为主。否则,若因漏罪人为拉低犯罪成本,也就无从做到对涉案官员的数罪并罚,罚当其罪,也就难以对这般戕害人伦、践踏法治的行径,收取以儆效尤之效,彻底斩断黑色利益链条。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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