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条例需要公共秩序的支撑

2014年11月26日 06:58   来源:长江日报   李杏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我国首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该条例,不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包括体育馆的室外观众坐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在内的一些室外区域也将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标识四处可见,作为一项公共空间的文明倡导,早已为人们所熟知。2006年开始,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但直到今日,室内外公共场所的吸烟情况依然很普遍。《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送审,意味着公共场所“禁烟”已进入立法程序,公共场合吸烟或将受到法律的严格禁止。

  吸烟和吸二手烟危害健康,这是公共场所禁烟的科学依据,在我国和世界范围内也得到公认。目前,与吸烟有害健康这一基本常识相比,“公共场所不吸烟”在我国很大程度上还处于劝解、说服的阶段。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一些原本习以为常的行为,到了今天慢慢被视作陋习,譬如公共场所吸烟。这是一个文明变迁的过程,人们的公共生活习惯在改变,社会的态度在改变,改变朝着进步的方向,但也不是一蹴而就。

  如今,公共场所禁烟进入立法阶段,意味着文明倡导将走向法律强制,这场文明变迁开始由法律介入。公共场所吸烟,原来是不文明,如今将成违法行为,性质有别。和宣传倡议类的文明规范不同,法律是严肃和硬性的规定,只要开始生效,就没有回旋的余地。法令出台,文明教养将不再是自然而然累积,而直接变成人为扭转,无异于重塑一种新的公共文明方式。从立法操作来讲,这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考虑的问题非常多。如果仅仅强调“令行禁止”,则容易沦为简单管制的印象,并且执行效率也不会有多高。

  新法的实施预期,是立法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譬如室内公共场所就有太多情形,涉及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各种环境,法律实难做出方方面面的规制。法律背后,更需要的是公共秩序的养成,如此才能避免“法不责众”的尴尬。国内公共环境,能否为禁烟以及其他各种文明行为提供“基础设施”,其实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场所中,是否都能设置相应的场所、设施,有街道和经营性场所是否为合法的吸烟区预留有空间,有隔离方式,等等,都将成为实际要面临的问题。公共秩序若不足以养成,法律难有实施基础,也容易置身空架子的险境,从而透支法治的信服度。

  “禁烟”入法将采取怎样的监管方式,也是舆论关注的一大焦点。事实上,“落实难”是控烟条例无法绕开的症结,如果执行这一关过不了,就难免陷入“法不责众”的尴尬境地。法律一旦启动,就要树立权威,如果陷入尴尬,难免折损信心,不利于法治威信及其信仰。在这个意义上,需要以重塑一种公共文明的方式看待立法,并充分考虑到它的复杂性。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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