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公共秩序是社会转型必备条件

2013年09月30日 07:50   来源:中国网   谭浩俊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9日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航班备降或返航”等五种情形者,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这也意味着,谁要再敢编造、故意传播航空虚假恐怖信息者,都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显然,这是在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方面,司法工作作出的又一重大调整与转变。

  联想到近一段时间以来司法机关在打击网络谣言方面所出台的一系列新的措施以及采取的各种行动,可以看出,中国的司法工作也正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社会各方面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进行积极的转型和转变。

  虽然这样的转型和转变,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压力。如转播500次就将量型的问题,就受到了法律界限等方面的质疑,又如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航空信息者可以在法律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问题,也有人认为会不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等等。但是,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角度分析,这样的转型与转变,是完全应该的,也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与要求的。

  事实上,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一方面,更加需要司法工作发挥保驾护航作用,更加有力地处理解决经济社会转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有效避免各种矛盾与问题对经济社会转型的冲击和影响;另一方面,迫切需要司法工作适应这样的转型,能够在立法、执法等方面树立超前思维,及早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作出预防和处理,避免矛盾的积累和问题的恶化。

  而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则是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最需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最容易引发矛盾和产生社会震荡的原因之一。对影响公共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采取更加严厉的打击手段,不仅符合经济社会转型的需要,也符合广大群众的愿望。

  也正因为如此,对司法机关在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方面作出的司法调整,社会公众应当持积极的支持态度,与司法部门一起,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安全不出现问题。而不要带着个人情绪和喜好,偏面理解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调整,更不要一边抱怨公共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边又给司法部门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施加压力。

  而对司法部门来说,在加大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力度的同时,也要掌握好司法执行的力度和尺度,避免执法过度或执法无序现象的发生,以减少司法调整中可能出现的负面冲击和影响。

  总之,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确保公共安全方面不出现重大问题,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司法机关必须承担的责任。随着社会转型速度的不断加快,司法转型的速度也会加快,更多的司法问题也会作出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社会各方面必须有这样的心理准备,司法部门则应当更加重视这方面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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