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转善款违背慈善意愿

2014年11月03日 07:25   来源:法制日报   李英锋

  近日,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一女童豆豆被火烧伤,逾40万元善款不断涌入朝阳市中心医院账户。然而朝阳市中心医院突然通知,要求后续捐款者把钱直接捐给朝阳市慈善总会;家属却对此并不知情。这一通知迅速引发关注,有人甚至疑虑其中有猫腻(11月1日《京华时报》)。

  尽管爱心人士把捐款汇入了医院的账户,但医院并不是受捐助对象,医院只是一个代收捐款的媒介和平台,真正受捐助的对象是豆豆。同时,爱心人士是通过医院的账户直接定向捐款给豆豆,并没有通过慈善总会间接捐款,也没有表达把多余善款转给慈善总会的意愿。所以,医院和慈善总会根本就没有单方面处置善款或者改变捐款指向、捐款方式的权利,医院和慈善总会也无权就上述事项私自达成协议。

  即便确如医院所言,捐款已超40万元,豆豆的治疗费用不超过10万元,医院和慈善总会也不应该擅自转置善款。豆豆此次的治疗费用不会超过10万元,那么,豆豆是否需要后续的治疗呢?是否需要做整形手术?而一些爱心人士的善款中是否承载了继续帮助豆豆完成这些治疗事项的意愿?医院和慈善总会不考虑这些问题,擅自转置多余善款,很可能进一步违背了爱心人士的慈善意愿,也侵犯了豆豆的受捐助权。

  而如果一些爱心人士的慈善意愿仅限于帮助豆豆完成现阶段不会超过10万元的治疗费用,并不包含帮助豆豆完成后续治疗或保障豆豆的生活教育等事项,那么,对于多余的善款如何处置,也应该听听爱心人士(尤其是具名捐款以及捐出大额善款的爱心人士)的意见,看爱心人士是打算把剩余善款捐给慈善组织,还是直接定向捐给其他人,或是倾向于利用剩余善款成立某种慈善基金,或倾向于收回善款,爱心人士的意见应该得到尊重。医院和慈善总会没有征求爱心人士的意见,擅自转置善款,是违背爱心人士慈善意愿的又一种表现。

  近年来,关于剩余善款如何处置的问题屡屡引发社会争议甚至纠纷,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的空白和模糊——现行慈善法律并未就指向某一救助个例的剩余善款如何处置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无法可依,人们在剩余善款面前就很容易陷入困惑和争执,管理、掌握善款的受捐助者、医院或者慈善组织就很容易想当然地按照自己的理解方式处置善款。所以,要从根源上减少乃至杜绝有关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剩余善款的情况,消弭人们的困惑,让处置剩余善款的合理路径清晰起来,就必须针对剩余善款的问题科学立法,完善有关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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