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大国崛起的必要前提

2014年10月27日 07:0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刘俊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中共党史和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针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谋篇布局,指明了治国理政的法治化方向,描绘了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作出了顶层制度设计,确定了建设法治中国的路线图与时间表,是中国进入现代化时期走向法治国家的指南针。

  法治国家是中国梦的核心组成部分

  何谓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尊崇法律、信仰法律、以法律为王、以法律为最高治理权威的国家。法治国家是人人自觉信仰与敬畏法律、人人自觉遵循法律准则、人人以遵法守法护法为荣的国家。法治国家就是立法科学、执法规范、司法公正的国家。法治国家崇尚平等、自由、创新、民主、人权、诚信、公平、公正、公益、多赢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国家,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都能享受充分尊重与保护,每个社会成员都自觉尊重他人的权利与自由,并自觉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

  法治国家既是一种先进的法律理念,也是一套科学的制度设计,更是一场自觉的社会实践。因此,法治国家不同于以领导个人意志作为最高治理权威的人治国家。“法治国家”与“法制国家”虽有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二者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法律条文数量之多寡,而在于法律制度之善恶、以及良法美制能否落地生根。法律之善恶的甄别标准又在于,其是否真正保护人民核心利益,是否真正反映人民内心意志,是否真正得到人民衷心拥护。因此,注重善法治理的“法治国家”不同于法律多如牛毛的“法制国家”。

  科学立法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前提

  立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正,立法不公的危害甚于司法不公。《决定》对如何实现科学立法指明了方向。

  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管是行政法,还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都应接受公平价值的约束和指引,不得与之相冲突。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对现行立法文件中有悖于公平价值的条款,进行一次彻底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限制和妨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恶法条款尤其应当抓紧修改。

  要建立健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透明立法、统筹立法的决策机制,预防部门利益以“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进入立法文件的跑马圈地现象,鼓励专家立法与社会立法。

  鉴于目前立法文件出处繁杂,笔者认为,应完善立法文件备案与审查制度,维护全国法制统一,扭转立法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备而不查的现象。鉴于国家与企业的创新活动日新月异、而立法又往往滞后于改革步伐的现象,改革创新与法治建设必须同步推进。建议扭转立法与改革“两张皮”的现象,努力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统一,党的政策意志与国家的法律意志之间的无缝对接,提高立法的前瞻性、科学性、透明度、可操作性、可诉性与可裁性,切实扭转法律过于简单模糊的现象。

  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树立发展与规范并举、公平与效率兼顾、创新与创业并举的主流价值观。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地方受传统发展观的影响,在实践工作中存在着“重发展、轻规范”、“先发展、后规范”、“只发展、不规范”的思维定式。在房地产、证券等市场中产生欺诈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违法现象绝非偶然。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公共政策的选择上往往流露着对效率的偏爱以及对公平的漠视。结果是,广大弱势市场主体利益受损,强势市场主体信誉受损,诚实守信的主流价值观受到污染,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多赢共享的效率目标也很难实现。

  因此,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如果义利实难两全,应以公平价值优先。

  法律是有温度的

  立法者要让普通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向弱势群体适度倾斜是现代法治文明的理性选择。

  首先,贯彻和捍卫平等原则。立法中的法律平等、形式平等、抽象平等往往被代之以现实不平等、实质不平等、具体不平等。要恢复强弱之间的平等地位,必须把实践中已向强者倾斜的天平回归平等原位。

  其次,法治社会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此处的“人”和“民”既包括抽象意义、整体意义与宏观意义上的人民,更包括具体意义、个体意义与微观意义上的人民。而微观意义上的人民很容易成为弱势群体。司法机关既要为整体意义上的人民服务,也要为个体意义上的人民服务。

  其三,积万家之私乃成天下之公。量大面广的弱势群体权益既有私权和个体利益的特点,又有社会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

  因此,国家向弱者适度倾斜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地方和部门应当彻底杜绝嫌贫爱富的不正常现象。当然,向弱者适度倾斜不是向弱者过渡倾斜或者以弱讹强,而是要构建一个弱可变强、强者敦厚、强者关爱弱者、多赢共享、各得其所的法律环境。

  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表率

  要建设法治大国,必须努力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勤勉政府、透明政府、民本政府、伦理政府、服务型政府。

  受人尊重的政府必须是一个诚实守法的楷模。倘若政府滥用行政权,无论是源于贪腐,抑或源于专横,都会酿成巨大灾难,沦为社会稳定的第一破坏者。倘若政府敢于带头违法,法治大国的梦想就永远不会实现。在现实生活中,政府的违法行政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违法乱作为是违法,违法不作为,尤其是怠政、懒政、惰政,也是违法。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治是“保民”与“治官”的有机统一。法律既要保护公民权利,又要规范公权力。要划清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边界,政府必须牢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公民和企业则需牢记“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

  法治政府的底线要求是政府不能违法,上限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政府仅仅带头守法还不够。法治政府必须是服务型政府。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和全体公务员的基本准则。

  建设服务性政府是对政府职能的重大创新。“服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囊括了尊重型服务、保护型服务、市场出入型服务、引导型服务、促成型服务、给付型服务。政府尤其应当做好市场不愿做、市场不能做、市场做不好的事情。

  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笔者坚信,只要全社会凝聚共识,信仰法治,万众一心,确保《决定》落地生根,则法治中国的巨轮一定会破浪前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一定会早日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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