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户外不良广告应有国家标准

2014年10月09日 11:09   来源:法制日报   许辉

  重庆规范户外不良广告的标准无疑是净化城市文明的一股新风,但是这股新风要吹向中华大地,就得建立起禁止户外不良广告的全国统一标准

  近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正式对外发布,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商圈等窗口地区,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发布烟草制品、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下列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包括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以及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含有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商品或服务广告等(10月8日《重庆晨报》)。

  重庆工商行政管理局此番发布的规定,是基于地方立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今年元旦正式施行的《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商圈等窗口地区,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发布烟草制品、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公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立法授权下,对户外不良广告的标准进行了细化,这为规范重庆市户外广告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依据。但是放眼全国,关于户外不良广告的争议,非一朝一夕,更非一城一地之事,可关于户外不良广告的治理,各地规定五花八门。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正是在这一法律规定之下,将户外广告管理的担子全部交给了地方,但是关于户外广告的发布标准却只能参照一些原则性规定。在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稿中,此条规定虽有修改建议,但是由地方管理的这一原则并未更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年发布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虽然经过了1998年和2006年两次修改,但是对户外不良广告的界定只字未提。管理权力下放,但是统一的管理标准缺乏,带来的就是各地在管理标准掌握上的不一,呈现出来的是户外广告的“地域特色”。如2007年北京市工商局发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广告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对户外广告内容进行规范,特别表示将对含有“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字眼的广告进行专项检查,此后,“奢侈”改为“臻品”、“豪宅”的现象也不见了,一些含有“奢华”等词语的口号也悄然撤下。2011年1月24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了《关于明确上海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划定了五种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如“涉及过度暴露女性胴体的产品或服务广告”就被禁止。

  与性、生殖健康等有关的不良广告充斥街头,占据城市中央,甚至成为城市“焦点”,既影响城市的文明形象,也给公众带来不少尴尬与困惑。重庆规范户外不良广告的标准无疑是净化城市文明的一股新风,但是这股新风要吹向中华大地,就得建立起禁止户外不良广告的全国统一标准,以指导性意见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各种不良广告的形式进行列举、界定,使各地在户外广告管理中有章可循、步调一致,有效防止户外广告管理上的地区差异以及地方管理和执法的随意性。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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