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商家权”还是“霸王款”?

2014年10月08日 14:12   来源:荆楚网   茹果

  昨日,吴女士在沸腾鱼乡西直门店用餐,由于从附近超市买了食品饮料,她和朋友就没有再点饮料,而是自行开了两听可乐和一瓶红酒。谁知道,却被餐厅要求交纳开瓶费,一听可乐甚至都要被收取10元。(10月8日 人民网)

  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问题,已经成为不少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个行业惯例了,近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一些地方的法院已作出了明确的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一些组织机构也挥舞起了“处罚”的拳头,许多媒体更是对此作出了猛烈的抨击。

  餐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虽然有自主交易权,但是这种权利在面对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时,应受到限制。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行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可以看作是无效条款”。一些酒楼其以盈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

  餐饮经营者作为一个有自主经营权的市场主体,有选择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自由。由于餐饮行业竞争非常充分,经营者并不处于独占地位或垄断优势,消费者完全可以进行利益衡量,或者拒绝“自带酒水服务费”,选择其他饭店消费,或者支付该服务费,选择在该饭店进餐,享受其体验性价值。

  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酒店自行作出收取“开瓶费”的规定,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自带酒水的顾客消费之前,明确告知顾客“自带酒水需另收服务费”及收费标准,并且能够保证收费合理,顾客也没提出异议,那么,这已经形成一种合法有效的约定。

  此时,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价格秩序进行有效管制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就拿价格主管部门来说,其应着重进行监管。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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