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河南的癞蛤蟆逮不得

2014年09月17日 07:19   来源:中国青年报   杨涛

  河南农民汪某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逮了87只“癞蛤蟆”,因非法狩猎的“三有”野生保护动物“中华蟾蜍”的数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50只,属涉嫌非法狩猎重大案件,7月17日被依法逮捕。7月29日被确山县检察院依法起诉。(《大河报》9月16日)

  捕捉小动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前不久,媒体报道,河南扶沟县的田某等6名农民,用自制的捕捉工具车捕捉1600余只野生壁虎,被警方以涉“非法狩猎犯罪”刑拘。这一切都源于河南省林业厅于2013年11月10日公布的一项禁令,使得全省过半的县、区、市,已被公布为禁猎区。这意味着,在那些地方,再不能随随便便逮野生动物了。

  许多网民因此感到莫名惊诧,甚至有人调侃:昨晚不小心打死一只壁虎,不知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动物罪。不过,河南警方刑拘、逮捕捕猎者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不知法、不懂法的网民可要注意了,千万别一不小心就撞在枪口上了,到时就悔之晚矣。

  然而,网民们的疑虑也值得我们反思。按照司法解释,捕捉非珍贵的“三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的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倘若说,在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设置为“禁猎区”,人们都可以理解。但是,村民们在屋前房后,田间地头,捉壁虎、逮蟾蜍、打麻雀、捉野兔,千百年来历来如此,现在怎么一不小心就涉嫌犯罪了呢?

  河南省林业厅一纸禁令,将全省过半的县、区、市的所有地方都列为“禁猎区”,甚至包括你家的床头床尾。我们不禁要问,一省林业厅,为何有权将公民家的屋前房后、田间地头、床头床尾都列入“禁猎区”,这手臂是否伸的太长了些?

  禁令说白了就是设置一个行政许可,而有行政许可就意味着可能有权力寻租。那些获得了批准可以在“禁猎区”猎杀“三有”野生动物的人,他们又有什么依据?所以,即便要设置禁令,是不是该对权力进行最严格的监督,对批准的条件进行最严格的限制,对批准事项进行最广泛的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否则,所谓的禁令只是对老百姓的“紧箍咒”,对拥有特殊利益的群体则是牟利好工具。

  另外,有关司法解释指出,对于普通的野生动物,“非法狩猎二十只以上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此野生动物与彼野生动物可能相差甚远,如捕捉大型的如野牛、野羊之类的野生动物与捕捉蟾蜍、壁虎小型野生动物就不能相提并论,因为后二者繁殖更容易,量刑上是否应有所区别?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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