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烟草赞助”不妨网开一面

2014年09月01日 08:52   来源:荆楚网   乔志峰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立法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姒健敏表示,应“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任茂东委员提出,不仅要禁止烟草企业做广告的行为,而且要禁止其促销、赞助等行为,从根本上杜绝烟草企业向公众宣传其商标和名称的行为,不要给烟草企业做广告留“后门”。(8月31日《京华时报》)

  我赞同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虽然此前也对烟草广告有规定,但烟草企业打“擦边球”搞广告营销的现象由来已久,且比较普遍。户外广告牌和报纸上常可看到烟草企业的变相广告,甚至有的烟企还将自己的名号打到了权威的电视频道——当然,此类广告都是经过一番“巧妙处理”的,比如只显示公司名称而非烟草本身。既然吸烟有害健康,就应当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对各类烟草广告予以严格禁止。

  不过,对于烟草企业的赞助行为,我个人认为不宜一棍子打死,而应网开一面,对公益捐赠予以保留。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通过监测,中国控烟协会共发现烟草企业进行了149起烟草赞助活动,其中属于公益捐赠的最多,包括扶贫助困救灾、捐资助学等,达到123起,占82.6%。公益捐赠成为烟企“借赞助之名行广告之实”的惯用手法,也确实出现了不少问题。但如果因此就要“明确禁止烟草企业公益捐款”,未免有因噎废食之嫌。“烟草公益”最需要的是规范和管理,而非一禁了之。

  尽管烟企公益捐款和赞助的根本目的仍然是树立烟草企业“正面”形象、最终得以推销烟草产品,但跟其他广告形式相比,公益捐款还算是对社会较为有益的。任何人、任何企业都有做善事的权利。假如为了公益捐款“美化了烟草以及企业形象”的理由便要剥夺烟草企业公益捐款的资格,那么,我们是否该下达一个紧急通知,严格禁止其他更多的行业做善事呢?什么酒企、娱乐行业等等,也许就要陷入“欲做好事而不能”的窘境了——这显然并非我们所想看到的。公益赞助和控烟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体,科学处理两者的关系方能获得最佳社会效益。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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