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本不应成为一项正确与否的选择

2014年08月28日 09:36   来源:红网   高亚洲

  8月22日,念斌被改判无罪,在其本人看来,姐姐念建兰居功至伟。为了念斌案,40岁的念建兰至今未婚。谈及翻案,她认为,不上访是自己做的正确的事情之一,从上访者身上看不到希望,会带来消极情绪;而且上访没用,当时还可能被劳教,若人身自由没了,念斌就死定了。(8月27日《成都商报》)

  没有亡者归来,没有真相大白,“被改判无罪”的念斌是不幸中的万幸。关于“成功”的追索,似乎也是料想之中的媒体之问。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将“不上访”列为自己做的正确的事情之一,虽然从目前来看,还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说明因为念建兰的不上访,对案情的跌宕起伏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在当下最真实的权利生态来看,念建兰言下的上访“带来消极影响”、“没了人身自由”,在很多时候是无可置辩的真实。只是,回归到应然的层面打量这样一番“说明”,这些由“不上访”所关联的维权策略选择,其实本身也是法治尴尬的映射,从根本上说,上访本不应该成为一项正确与否的选择。

  与上访同义,还有另外一个更具法律内涵的词汇——信访。在关于信访的词条解释中,已赫然说明这是“中国特有的政治表达形式”,不过,这并不妨碍其本身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信访”是作为一种公民权利写进了法律之中的。从最初的信访条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到前不久国家信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中,对“限制越级上访”的细致规定,信访权利始终在明晰和规范的渠道中前行,并始终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渠道存在。于此而言,在“念斌案”中,“先后被判处四次死刑”的念斌,是多么需要一次有作为的、来自公权力的权利救济,是多么需要一次能上达的民意诉求。这也本应该成为为弟弟奔波而至今未婚的姐姐,所能倚重的救济路径依赖。

  在念建兰看来,上访之所不正确,除了担心情绪的影响外,恐怕最大的担心还在于如何“保护好自己,争取说话的机会”,即便知悉多起“冤案”在上访中也得到纠正,但她深谙上访所可能带来的风险。这当然不是念建兰的执拗,也并非上访本身存在价值判断,而是上访在现实生活中的走样变形。在大多数维权者看来,所谓上访“一味地采用过激手段去喊冤”,而在公权力看来,上访通常与维稳有着天然的关联,却忽略了上访与权利本身的真正联系。当我们的维权还停留在“大事大闹,小事小闹”的解决层面上,当上访成为公权力所不能容忍的恶行,当正当的上访将直接影响保护自己、争取说话的机会,我们又似乎好理解念建兰言下的“不正确选择”了。

  上访,作为一种特有的政治表达形式,其存在的现实意义,从根本上说,是与法治不彰有着深刻的关联的。当它要继续作为一种公民权利而存在,除了在细则上的明晰外,更重要的还是权利履行的保障,而这更为关键的又在于法治能否成为全民信仰,能否让公民“保护好自己,争取说话的机会”。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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