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走政息”下的治理之殇

2014年08月21日 07:30   来源:红网   岳乾

  据媒体报道,广东某地因交通不便,政府承诺建桥10年无下文,无奈之下,村民自建木桥,按人次收费。据称,政府承诺建桥而无下文的原因主要是当时承诺建桥的领导离开,而“新领导工作思路不在那儿”。(8月19日《南方农村报》)

  这是典型的由于“人走政息”而导致的民生工程被搁置的案例,事实上,在我们国家的现实治理环境中,由于个别领导人的变动而导致的已上马的大工程被搁置、已开展的政务活动被停滞、已履行的政治职责被中止等事例屡见不鲜。“人走政息”往往导致巨大的财政、行政资源被浪费,导致民众权益被侵犯,进而导致政府公信力被破坏。

  “人走政息”的现实表现乃是领导重视了,大办特办、加快上马;领导不重视,则往往延后乃至搁置;若领导岗位调整,则原有政务活动即被搁置。这是一种畸形的治理方式,所体现的则是一种畸形的治理思路,在这种治理思路下,政府政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不是基于政务本身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而是系于某领导的一己之愿;治理行为的正常进行不是依据制度及法律的强制约束力,而是系于某领导的权力推进;政务工程的开展与否不是基于社会和民众的需要,而是系于某领导的个人规划与远景构想。这是一种“唯官”、“唯上”、“唯权”的权力生态,是一种“人治”的治理方式,这不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应有的施政方式与治理形态。

  现代的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政务活动与施政行为应依据稳定的秩序与固定的程序而展开,这种秩序与程序应不以某些官员的意志而随意变更;政务活动的履行应该基于社会及民众的需要;治理行为的推进应该依据即有体制所形成的约束力;政务活动应该是制度化的、连续的、渐进的。说到底,这其实是一种制度之治与法律之治,治理者只是制度中的一环,是法律的具体化,治理者固然有其自由裁量权,但其应局限于一定的制度范围之内。这才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再者,正如英国政治哲学家柏克所说,国家以及社会,乃是历史与传统的产物,它有其既有的运行方式,而非可供人随意描绘、涂抹的白纸。所以,合理的国家治理应该是建立在对既有社会形态的基本尊重之上,对既有社会秩序的基本延续之上。尤其在广泛涉及民众的政务活动中,尊重民众的习惯、了解民众所好、去除民众之恶,这乃是政务活动能否正常开展并奏其效的基础与前提,也应该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涵。

  国家和社会本就是制度的结合体,是由秩序为纽带赖以维系的共同体,这种秩序建基于法律、制度,也建基于传统、习俗。就“人走政息”所显现出来的畸形治理方式而言,表面上看来,它是对财政资源与行政资源的浪费,但实际上,它既不尊重社会本身所生成的秩序与演进方式,也不尊重治理者本身所形成的治理思路与治理秩序,它既是对社会的瓦解,也是对治理者共同体权力逻辑的戕害,最终,它戕害了民众对公权力的基本信任,撕裂了国家共同体,这是社会所不能承受的治理之殇。

  为今之计,唯有以制度杜绝“人走政息”治理方式的随意性,以“法治”取代其“人治”倾向,以秩序弥合其无序与断裂,以诚信消解其长期积弊而形成的公信力缺乏的危机。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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