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率”怎能成医院指标?

2014年07月30日 07:34   来源:新民晚报   陶短房

  日前国家卫计委下发“二、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在医院“服务质量”一节中,征求意见稿给出了“住院死亡率”的指标,即三级医院住院患者死亡率≤0.8%,住院手术死亡率≤0.14%;二级医院住院患者死亡率≤0.4%,住院手术死亡率≤0.028%。

  对此许多医疗工作者和观察家都表示难以理解。

  一些人士指出,不顾具体情况,仅仅按医院级别“一刀切”地规定“死亡率”,岂不是等于变相鼓励医院挑肥拣瘦、避重就轻,只拣容易治愈的患者收治,只做风险最小的手术,而把原本更应获得治疗的重症患者拒之门外?倘若各级医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采取将危重患者强行或变相送出医院,或索性对危急重症患者采取拒诊、不让入院等“技术手段”,就可大大降低两个“死亡率”,可如此一来,患者的健康和治疗权益,又由谁来保证?

  针对外界质疑,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死亡率指标”是行业平均水平的客观数据,不会导致医院拒收重症患者。

  这样的解释显然是难以服众的。

  众所周知,二、三类医院本身,仅仅是医院行政级别、规模、医疗资源等方面的标准,同是二级或三级医院,治疗特长不同,集中收治的患者科别、症候,也会大相径庭,“二级医院甲”或许收治的多为头疼脑热、伤风感冒或体检保健之类求诊者,“二级医院乙”则可能拥有多个专收危重患者或疫病、疑难杂症的科别,它们同为二级医院,治疗性质、难度却大相径庭,将这样的两家医院放在一起,去计算“行业平均水平”,又有多少可比性和参照价值?

  从“征求意见稿”可知,将“死亡率指标”列入“服务质量”章节,其初衷正是将这一指标作为一杆为医院定级的硬性标尺,对相关医院加以考核、甄别和筛选,倘若两项“死亡率”不能达标,医院是的确有可能被降级的。众所周知,医院是二级还是三级,并非仅仅是医院本身及其医护人员的荣誉问题,更关乎收入、待遇等有形、无形的小团体、个人利益,倘“死亡率指标”这个既缺乏可比性,又容易钻空子造假、造假的后果还直接影响患者利益、甚至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生命的标尺真的启用、生效,医政医管局相关负责人所言“不会导致医院拒收重症患者”依据何在?倘这杆“硬标尺”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那么“标准”的权威性又在哪里?

  退一步说,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各归管医院统计一下“死亡率”,也并非不可接受的事,但“死亡率”数据本身是客观的、可接受的,并不意味着将“死亡率”数据作为衡量一家医院是否达到二级、三级标准的“指标”,也是可取的。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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