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基因仍存争议的当下,给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权利,显然是不能继续漠视的基本权益
近年来,不断有媒体报道,湖北武汉地区周边市场上销售的大米中含有转基因成分,与此同时,中国出口欧洲的大米制品也频繁被检出含有转基因成分。但迄今为止,中国政府从没有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大米的商业化种植。今年4月,央视《新闻调查》记者在武汉一家大型超市,随机购买了5种大米。随后,记者将这些大米送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令人吃惊——在这五种大米中,有三种含有转基因成分。记者发现,欧盟预警系统中所显示的转基因成分,也大都是这一类型:BT63。(7月27日央视)
通读报道不难发现,查清BT63转基因水稻泄露扩散的渠道,固然非常重要,但更为重要的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要做好源头把关,尽快想方设法遏制转基因水稻种子的生产、流通与种植。农民购买种子时,因为缺乏必要的常识和鉴别力尚可理解,明知故犯的种子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被严惩。加强水稻种子进入市场的转基因检测,辅之以“碰线必被重罚”的红线,并在现实中确保严厉执行,相信用不了太长的时间,转基因水稻违规种植应会大幅减少。
另一方面,对于水稻,国家尚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大米的商业化种植,令行禁止是必须。对于那些已被批准种植的农作物,以及已被批准进入市场的转基因食品,必须尽早做到强制标注。对普通公众来说,他们的眼睛和味蕾,并未进化到能轻易分别出转基因作物、转基因产品的地步。在这种状况下,细致、刚性地要求所有的转基因作物和产品,在包装上或者是“产品说明”里,明确标注“转基因”等字样,也就显得大有必要。
事实上,今年6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也建议,应确立转基因食品强制标注制度。深圳在标注转基因方面也已走在全国前列——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特别指出,“转基因豆制品”必须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依法进行标注。
不过,仅有相关方面的强调,地方层面的规定,恐怕远远不够。在立法层面,转基因强制标注,必须尽早通过修法的方式进入《食品安全法》。徒法不足以自行,必要的惩戒举措亦须同步给出。相关方面应该明确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于那些用转基因原料生产、该标注而未标注的产品,一旦“被抓现行”,就应该通报批评并予以重罚,并限期勒令整改。因为,在转基因仍存争议的当下,既然转基因产品已进入流通领域,给予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权利,显然是不能继续漠视的公民基本权益。
从报道中可知,从2012年开始,欧盟开始针对中国出口的米制品实施更为严苛的入境检查,要求所有中国米制品在出口前都必须出具不含26种转基因的检测报告。5月27日,农业部发布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以水稻、玉米、大豆和油菜种子为重点,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转基因种子行为。
既然如此,本着国内外“一视同仁”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应该用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与此同时,转基因强制标注即已进入立法程序,相关方面更当迅捷行动,不能一拖再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