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既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年”,亦是中国证监会的“捕鼠年”。在“捕鼠神器”大数据系统的助力之下,此前隐藏着的“老鼠仓”纷纷被曝光。随着越来越多“硕鼠”现身,也折射出金融资管行业问题的严重性。
从已曝光的“老鼠仓”看,整体上主要呈现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涉案与获利金额越来越大。此前,“老鼠仓”交易金额达几千万算是大数目了,如今上亿也很平常,如被称为最大硕鼠的马乐案,交易金额更是达到10.5亿元。盈亏方面,有亏损的“老鼠仓”,获利超过千万的也不鲜见,如马乐获利1883万元,原汇添富基金经理苏竞以200万元创造了3650万元盈利的纪录。二是涉足“老鼠仓”的有基金从业人员,也包括券商与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基金“老鼠仓”自不必说,券商与保险业人员“老鼠仓”的出现,说明“老鼠仓”已大有蔓延的态势。三是对“老鼠仓”涉案人员的处罚明显偏轻,对不少违规者一“缓”了之。处罚最重者原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李旭利被判刑四年,而号称最大“老鼠仓”案的马乐,其一审除了罚金1884万元外,亦是“判”三“缓”五,违规者明显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
自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健“老鼠仓”曝光以来,基金业便“鼠患”不断。无论是中小基金公司,还是“大牌”或“老十家”基金公司,几乎都牵扯到“老鼠仓”。“老鼠仓”的出现,损害着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利益。“鼠患”不除,市场不会有宁日。然而,即使是监管部门对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仍然无法阻止“老鼠仓”的泛滥,这无疑值得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
笔者以为,防范市场“老鼠仓”,需要疏堵结合,采取多方面的举措标本兼治。首先,鉴于“捕鼠神器”大数据系统所发挥出来的威力,建议监管部门对该系统不断进行更新完善,让那些至今还没有被发现的“老鼠仓”现出原形,让该系统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其次,建议对相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事实上,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并没有有效阻止某些金融资管人员建立“老鼠仓”,也说明其惩治的力度还较为有限。特别是,当众多“老鼠仓”涉案人员被一“缓”之后,法律的威慑力打折了,严惩的效果同样被打折。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大幅提高“老鼠仓”的违法成本。三是建立“老鼠仓”举报的顶格奖励制度。《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发布实施,根据“老鼠仓”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的现状,举报“老鼠仓”一经查实,建议给予30万元的最高奖励。
在严打重罚“老鼠仓”行为的同时,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全面放开,只要其不与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并做好相关申报工作即可。像基金经理可以炒股,既能满足其证券投资的需求,亦可最大限度地避免“老鼠仓”事件的出现,实乃“一箭双雕”之举。
当然,出现“老鼠仓”现象,对相关单位的处罚亦不能少。此前基金经理涉足“老鼠仓”时,基金公司往往都将其定性为“个人问题”,这明显是不妥的。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机制与“防火墙”设置等如果存在漏洞,就有可能催生出“老鼠仓”问题。因此,出现“老鼠仓”的单位同样应受到严惩。▲(作者是知名财经评论人)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