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2012年才从国家级贫困县调整为省级贫困县,然而,该县供电公司3名领导和2名职工的月工资都超过4万元,工资最高的一名领导每月缴存公积金达到15530元,一名普通员工的月工资达到4.2万元,每月缴存公积金超过1.2万元。据悉,鄂尔多斯市2013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仅为5574元,公积金缴存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见7月14日《新华每日电讯》)
坦率地说,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工资高一些、福利好一些,公众是有思想准备的,而且也是见怪不怪的现象。但是,一个贫困县供电公司的个别职工月工资超过4万元,每月公积金缴存额达到1万多元,令人惊诧,堪称“天价”。据悉,当地超比例、超基数违规缴纳公积金的单位远不止供电公司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往往超过政策许可的“缴存基数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这些超过了大多数公众的容忍度和心理底线。
有关“天价公积金”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不断冲击人们的心理底线,在其他地方,也曾发生过此类现象,而且多为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和行业。如果说行业之间的工资、奖金差别,尚可以单位效益、多劳多得等借口作为“挡箭牌”,那么,这种基于公平原则确立的公积金制度却屡屡出现阶层和行业鸿沟,尤其在贫困地区演绎出相差15倍的比例,就不能单从企业违规着眼,而应该将视线放在制度的层面了。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这种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却被钻了空子,一些企业不仅在缴存比例上肆意超比例,而且在缴存技术上也大打擦边球。对此,有关部门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企业各行其事。
“天价公积金”不仅凸显公平困境,而且涉嫌违规避税和变相发放福利。如果是国有企业,还有可能存在非法侵占问题。有些公众更是直指其与“贪污”无异。但对于这个饱受诟病的现象,有关部门却并没有真正将其当回事。即使被揭发出来,轻的点名批评,重的将钱退回了事。鲜有被追究行政责任,更不要说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看来,如果再不对“天价公积金”现象加以整饬,继续延续事前监管松懈,事后处罚无力,成本极低而收益巨大的现象,任由企业乱来,“天价公积金”真有可能愈演愈烈。其他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可能纷纷效仿甚至相互攀比,国有资产成为“唐僧肉”当不是耸人听闻的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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