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颁布于2009年,实施仅5年即启动“大修”。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修订草案送审稿。多名专家表示,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延续了送审稿思路,坚持“重典治乱”,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据悉,送审稿对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律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新京报》6月23日)
去年3月,国务院新一届班子产生。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环境监管等方面的监管力度,成为新一届政府机构改革、政务督查和法律政策修订等方面作为的发力点。对此,公众寄予厚望。熟知历史的人们还发现,新一届政府的上述施政方向,再加上严厉惩治腐败,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进步时代”的改革具有部分相似之处。
众所周知,“进步时代”改革使得美国完成了向现代文明国家的转型,为其在世界崛起并取代英国成为全球霸主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天的国人也将政府切实改善食品、环境等监管效能,视为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前提。这种类比和期待体现出民心向背,食品安全法大修可以视为本届政府对民意关切的积极回应。
美国“进步时代”改革之前面临的食品安全形势,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与今天的中国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一个多世纪前,美国因此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重新调整了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的边界,陆续出台了多项专项监管法律,并以增大违法违规者失信代价为导向。实践证明,这方面的改革有效解决了美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弥补了市场调节的不足,使得该国一跃上升为世界食品安全系数最高的国家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的改革经验确实值得我国政府与人大立法机关借鉴。
还需看到我国目前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美国在启动“进步时代”改革前,并没有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而主要依赖行业及企业自律和市场调节,是在市场自律调节作用得到发挥但表现出局限性后,再开始从无到有部署建立监管体系。在这套监管体系建立之前,美国也初步形成并完善了市场化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媒体监督对随后建立的政府监管不仅起到了辅助和补充作用,也发挥了制约效应,使得监管部门很难与市场主体建立密切的直接利益联系,尽管后者总是试图利用院外游说等手段干扰监管,也难以从根本上左右政府“看得见的手”。这种情况下,美国20世纪初建立起的“重典治乱”食品监管法规,就获得了切实执行。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工业化发育水平不断提高,较早而齐备建立了由工商、质监、食药监、卫生、农业等多个监管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近年来食品安全频现危机,主要原因在于既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偏重于“管”,很多监管部门过去就是各行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尚未真正完成从企业、行业的“婆婆”到独立监管人的身份和理念转换。监管部门经常大谈如何振兴、发展某个行业,如何主动服务企业,如何扶持企业做大做强,说到底还是身份意识发生了重大的混淆和混乱。食品行业的振兴发展就被放在了食品安全之上,监管部门的主动履职、积极开展监管督查的意识也很薄弱。这种情况下,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尽管列明了要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给予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却较少获得响应。同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倾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在实践执行中也没能发挥立法者预期的成效。
因此,在立法大幅提高企业和个体食品经营者违法成本,修正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的同时,要切实改善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还需将着眼点放在继续推动政府监管改革、加强执法责任问责体系建设之上,确保新的食品安全法在经审议付诸实施后,涉及条款的效力不打折扣,可以发挥出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真正作用,从而重塑公众食品安全信心和政府公信。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