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了《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对飞行检查的适用范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规范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实,“飞检”制度在药品监管领域已成功实施多年,早在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发布了《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建立了飞行检查制度,对药品生产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自律意识和守法自觉。
长期以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很大程度上源于执法监管手段总是“慢半拍”。那种广而告之式、应景式的执法检查,使得违法者有时间想对策来躲避监管。“飞检”与明察暗访有异曲同工之处,是在被监管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检查,更注重执法隐蔽性和行动迅速性,有助于避免执法信息失真,使违法者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难以得逞。
让“飞检”重塑执法监管的社会公信力,首先要确保“飞检”的突击性。为此,应严格设立检查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事先泄露飞行检查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并出台强硬制度惩戒、问责泄密失职的执法人员。其次,对在“飞检”中查出的问题企业、问题药品,必须及时曝光,严厉惩罚,将问题严重者纳入“黑名单”,发挥食品“飞检”的利剑之效,使“飞检”真正成为食品监管常态。(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廖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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