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罪空缺 红头文件求情不止

2014年04月18日 11:01   来源:中国网   郭文婧

  2014年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红网上发帖称,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网帖称,双峰县企业主李定胜在被抓后,利用关系私下说情,最终让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娄底市委政法委“请求”将已逮捕的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4月17日《中国青年报》)

  这份双峰县县委县政府的红头请示文件,发给了风马牛不相及的娄底市政法委,目的无非是对一位犯罪嫌疑人——县里的重要企业家李定胜取保候审,其中关于权力与法律之间的纠结与暧昧关系,十分明显的摆上了桌面。而这也再次激起了广大网友对于我国法律与政府权力关系的热烈讨论。

  红头文件请求取保候审,严格来说是一种违法行为。关于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可以确定的是,无论是双峰县委还是县政府,都没有权力和权利为一位企业家申请取保候审。更可以确定,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权力干预司法事件。此事中,双峰县县委、县政府是最直接的干预者,而娄底市委某官员对此红头文件作出的不合理批示,也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干预司法。

  权大还是法大、权力和法律是不是平行的、司法系统是不是独立的……关于这些问题,其实早已有明确的答案。一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形成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议中,提出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改革命题。二是,我国宪法也有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关于权与法的关系,我在一次吃饭过程中,问过一位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到底是权力大,还是法律大”这样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位身在司法体制内的朋友的回复可谓讳莫如深,“司法独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对于朋友这样的回答,我是这样认识的,我国法律基本独立,但不排除受到像双峰县红头文件这样的干预现象;因为制度设计的问题,真正独立意义上的“一府两院”制度并没有完全确立,在制度设计上的不独立也很容易导致司法在判断上的不独立。

  早在2010年,国务院曾下过《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规避“权大于法”和“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但是,在官本位严重的体制里,权力以及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红头文件,似乎仍然是万能无比的。至于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便经常性被嘲弄。

  让行政的归行政,让司法的归司法。无论犯罪嫌疑人,对那个地区有什么样的贡献,头顶上拥有多少光环,都不代表拥有法律上的豁免权。党委权力和行政权力,也应该更加自觉地守在自己领域的格子间里,让法律的问题交给公检法部门自己去解决。值得庆幸,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改革目标。我们希望这样的改革早日到来,也让“红头文件发给政法委”之类的事件早日杜绝。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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