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河北省司法厅获悉,河北省将推动律师担任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法律顾问工作,并建立健全省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市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制度,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避免政策存在法律风险。有专家表示,此举可避免领导干部决策违法。(4月16日《新京报》)
从司法服务的角度而言,由司法机构向政府、人大领导及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既是法律服务范围的延伸,也是司法介入公共行政的一种方式。此举最大的意义,在于把法律服务渠道通达到了领导干部和政府部门的面前,的确有助于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
但是,若说此举可避免领导决策违法,显然将法律顾问的功能予以了无限放大。首先,决策是权力的行为,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合法性的要义,从根本上应当体现在程序的正义上,也就是说如何决策其实是权力制约的命题。在权力决策的过程中,但凡出现决策违法,本身不仅仅是决策者没有法制意识,或者是法律上的无知,根子里其实是自身的权力凌驾于规则之上,一个人说了算,甚至掺杂着个人的利益取向,习惯于以权代法,实则是对法律的无视。
究果探因,如果不解决好领导决策的权力制约,决策渗透个人权力因素和主观好恶,法律顾问能够起到的作用其实是十分有限的,完全取决于领导个体的认知。需要时,决策前咨询,作为自我权衡的参考带进决策,是锦上添花。不需要时,即便是有效的法律提醒,也会被当成耳旁风,说了也白说。况且,所谓的顾问,不“问”又何必“顾”呢?可见,法律顾问只是咨询的一个选择,仅此而已。
法律顾问并非依法决策的充要条件,如果从促进依法决策或者决策合法的角度来说,显然需要将适法性纳入到决策过程中,成为决策的法定程序和必备环节,即法律不仅是给决策提供服务,而是对决策的介入,成为决策的一部分,具有刚性,并成为制约权力的设计之一。而真正做到这一点,首先还需要把决策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用制度决策代替权力决策,在此基础上,规范决策的平台和机制,才可能把合法的审查内嵌到决策之中,从而使得来自法律层面上的建议、谏言,通过话语权让促进依法决策的作用释放更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