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从今年5月1日起,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老龄办与中国人寿广东省分公司三方将联合在广东省内全面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广东省户籍的80(含)周岁老人,将获得意外伤害身故(伤残)和意外住院津贴。今后路上老人意外摔倒,就不要犹豫再扶不扶起来,因为部分伤害和医疗费用都将由政府埋单。(4月13日中国广播网)
继去年北京市出台意外伤害险之后,广州再次推出该保险项目。面对所谓的“跌倒险”,不少人为政府的措施叫好,认为这破解了面对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难题,从某种程度上还有利于公民道德的培养,因为这不仅维护了老人的权益,也有助于培育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可谓是两全其美,一举两得。
然而在我看来,大可不必如此乐观,因为将老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价于“跌倒险”,这本身就是一种单向度的“意淫”,并没有从本质上理解这一保险项目的真正含义。
首先,所谓“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层面的意思。一者是指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者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再者就是外来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构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由此观之,倘若老人因为自身原因摔倒,能否定义为意外伤害就是一个问题,而摔倒之外,势必会存在其他种类的意外伤害类型。所以,不可将老人意外伤害保险简单地解读为“跌倒险”。
再者,即便是其等同于“跌倒险”,就能够解决扶老人的后顾之忧吗?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鲁迅先生曾说过,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而在此,我也更愿意相信很多摔倒的老人都是善良的,没有讹人之意,可是讹人事件的发生,让人不得不相信,确实有些摔倒的老人存在恶意欺骗的行为,那么一旦存在了为逐利而无所不用其极的心理,《保险法》无疑给其提供了一个制度上的“保险”。也就是说,有讹人心理的摔倒老人不仅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赔偿,同样也有权利向第三者寻求赔偿,面对这两块“肥肉”,难保有些人不会去钻空子。
在此语境下,又怎能指望意外伤害保险来为公民道德兜底?如果真有人钻了空子,已经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再去讹第三者,恐怕这种行为简直比单纯的讹人更严重,那么其客观上所造成的效果也会适得其反——不但没有给公民道德兜底,反而让人们更加心寒。
所以,大可不必认为意外保险就破解了“扶不扶”的难题,因为就该政策的制定主体来看,未必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专门设计的,其仅仅在老龄化社会日益严重情况下的一种保险政策罢了,切不可将其曲解为“跌倒险”。而公民道德的培育,根本上靠的是一种价值观在行动上的内化,也不是单纯地由政府来兜底。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