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不如上级财政统筹

2014年03月25日 07:27   来源:广州日报   贾志勇

  2014年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地方政府如果都用当年的收入解决基础设施使得后一代人更多受益的话不太公平,所以可以发债,但是要严格控制。目前有这方面的设想,类似于美国市政债的设想。(3月24日中国经济网)

  楼部长的观点,显然是出于一地政府主导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的。政府为此适度负债,适度超前一些,使得一地发展不受目前资金状况的困扰,不会对未来发展造成阻滞、影响或伤害,尤其能让一地百姓下一代甚至几代受益。其可行性真的可以探讨。

  但是,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又不得不考量各地债务状况。这个状况,首先是目前地方债务的额度问题。其次是其债务属共性还是个性的问题。如果各地目前债务本来已经很大,而且各地均如此,说明资金的亏空已经非常严峻。这可能就是发展过猛,经济泡沫太大,或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等原因所致。在这样的背景下,还要强推地方债发放,“老债未偿又添新债”,似乎就有雪上加霜、寅吃卯粮的凶险了。

  更不争的事实是,在地方发放债务的具体操作中,其形式多表现为政府集资或摊派。那么,辖域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工薪阶层,以及大企业法人,其权益或首先受侵害。又因为债券发放是政府行为,其债券性质或种类又必将是责任、义务属性大于收益属性,在实质上造成购买者财富贬值,收益缩水。

  说到底,地方政府遭遇债务缠身,发展受困,根源在于地方承担的事权太大、太多,与上级财政乃至中央财政给予地方的财权严重不对等。其始作俑者,当然在于当前的财税制度,然后才是地方对事业发展或项目定位谋划失当,欠科学、欠论证、欠监管等问题。

  如此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真的不如上级财政有效统筹。这一可表现为政策引导、推动,二可表现为直接的资金配套返还、贴补,三可表现为项目支持、拉动。即便资金的事不能找上级政府,但上级政府多为地方提供优惠发展政策,多为地方谋划开发项目,该不是多难的事。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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