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税负过万 复杂问题切莫简单下结论

2014年02月26日 07:18   来源:经济参考报   李文溥

  高培勇教授一句“人均税负过万”,犹如石击深潭,引起议论纷纷。

  辩之者曰:这是人均财政收入过万,也就是政府财政能为每个人花的钱,经换算成可比价美元后,实际上只有美国、日本这些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低得可怜。结论呢,当然应该再高一点。驳之者曰:2013年中国的人均G D P也就4万多元,政府财政拿去近1万元,就是近四分之一,如果再加上前几年未纳入口径的土地出让金,跟发达国家应该在差不多的水平线上,确实不低了。因此应当稳定税负。同一个数据,说法截然相反。有媒体说:“‘人均税负过万’争议让中国人民顿时错乱了。”

  中国目前的人均财政收入或人均税负高不高,还真不是件靠简单列出各国财政收入占G D P比重就能得出国际比较结论的事儿。

  首先,虽然都叫公共财政收入,但是口径大不相同。目前中国的公共财政收入大约只是现行政府收入的6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公共财政收入则基本上包括了全部的政府收入,以局部与全部比,岂不荒唐?

  其次,即使两者的收入口径相同,都计算了全部政府收入,也还是不能直接进行国际比较。因为,取之于民,未必都用之于民。公共财政收入并不必然等于政府财政能为每个老百姓花的钱。如果政府收入口径相同,但是两国政府所承担的支出义务口径差距较大,两国老百姓所获得的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在口径、数量、质量上大不相同,即使两国的公共财政收入占G D P比重相同,两国老百姓的税负还是大不一样的。地球人都知道,世界各国,即使人均G DP相近,不同国家老百姓所获得的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在口径、数量、质量上未必都一样,有的甚至差距很大。

  第三,即使财政收支口径都一样,不同人均G DP也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否需要而且能够与各国的人均G D P成正比呢?例如,人均G D P是发达国家十分之一的发展中国家,人均财政收入是否必须而且能够是前者的十分之一吗?答案是否定的。从承受税负能力上说,不同发展水平经济体所能承受的税负水平不一样。一般而言,人均G D P越高,居民满足日常生活消费需要后的剩余部分可能越大,其所能承受的税负水平会更高一些;其次,就需要而言,较低经济发展水平上,人均收入水平低,有限收入首先必须用于满足可分割可排他消费的个人基本生活需要,随着收入水平提高,个人可分割可排他消费的基本生活需要大体满足了,人们对不可分割不可排他消费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将会随之上升。由此可见,从可能与需求两方面来看,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政收入占G D P的比重是不能也无须与其人均G DP成正比的。

  经济学研究中,国际比较向来是复杂问题,不易说清楚。对于复杂问题,还是慎重一些,不要随便下结论。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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