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众多消费者对这一规定表示很赞,却担心没有具体的细则出台,有些网店会不遵守。(2月16日《春城晚报》)
近年来,网购业发展迅速,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购规模为1.85万亿元,增长超过40%。在此背景下,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除了定做、鲜活易腐等几种情况外,网购商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此举赢来赞声一片,“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购业的良性发展均大有裨益。
以往,有过网购经历的人都有体会,尽管一些网购平台和商家宣称“无条件退货”,但现实中消费者要顺利退货并非一帆风顺,比如说明退货原因,确保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等必不可少,但即便如此,一些消费者也难免陷入无法退货、维权艰难的境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之所以被公众看好,就在于“办法”不仅规定“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还有处罚措施,违反该“办法”的,最高可罚3万元。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办法”无疑给大家保障了“后悔权”,一旦网购商品不如意即可无理由退货,同时规定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也能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不被滥用,确保商家的利益得到维护。
“办法”看上去很美,现实中能否顺利实施,却成了消费者最大的担忧。实际上,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在2013年10月底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规定:经营者通过电话、电视、网络等远程方式销售的商品,除因产品性质不宜退货的,无论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消费者都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法律规定如此,但落实却往往大打折扣,网购“退货难”已成为消费投诉的“重灾区”之一。对比之下,不难发现“办法”缺乏相关实施细则,比如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什么叫“完好”,商家与消费者各自理解不同,难免产生新的纠纷;比如“7日无理由退货”,如何界定7天的有效期,以及物流延迟、退货过程发生商品损坏如何认定等,均有待进一步明确;再比如“最高可罚3万元”的处罚条款,最低罚款多少,如何才罚至最高,模糊的条款难免给监管部门过多裁量权,导致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出现,从而影响“办法”的实施。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好的政策与新规不在于越早越好,而在于是否科学合理,以及实施的过程中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办法”除了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外,还有必要继续完善和细化,让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