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应支持新三板公司转板挂牌

2014年02月10日 07:26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吴国鼎

  只有参与到这个市场的各方在基于市场化基础上都能获利,这个市场才能有越来越多的参与者,这个市场才能真正得以良性发展

  2014年1月24日,业内期盼已久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首批全国企业集体挂牌仪式在北京举行。接下来,笔者认为,股转系统工作的重心应该在四个方面。

  首先,要为挂牌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股转系统必须认识到,为挂牌企业提供服务是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企业来股转系统挂牌,有着多样的需求。有些企业是为了融资,有些企业是为了加强公司治理,也有些企业是为了最终在交易所市场上市而把在股转系统挂牌作为过渡。无论是哪种需求,股转系统都应该为其提供服务,因为股转系统的宗旨就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服务。这和企业在股票交易所市场上市不同,企业在股票交易所市场上市,在上市时就已经募集了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证券交易所的工作就是规范其募集资金的使用,保护购买了其股票的投资者的利益。正因为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有多样的个性化需求,所以股转系统需要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能力,以尽量满足来此挂牌企业的要求。尤其是对那些欲通过股转系统融资的企业,由于其在挂牌之前大多数并没有融到资金,其融资需求主要是通过在股转系统挂牌,通过这个市场来实现,这就更加需要股转系统加强其在融资方面的功能,让挂牌企业能够融到资,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

  其次,要为这个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包括各类投资者、中介机构等提供服务,为其获利提供条件。股转系统的顺利运作和发展,和其他参与者的共同参与也密不可分。一个良性发展的市场,存在数量足够多的企业以及其他参与者都是必不可缺少的。如果只有企业在这个市场挂牌,而没有众多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进入这个市场,那么企业来这个市场挂牌的目的还是不能实现。因此,一方面,场外市场应该让更多的有投资价值的企业来此挂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这个市场进行淘金;另一方面,场外市场应在制度设计以及提供服务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让各类投资者能够顺利进入并且能够方便地退出,从而吸引这些潜在投资者来投资。除此之外,股转系统还要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价机构等各类中介机构进入这个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让这些中介机构更好地参与这个市场,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功能,同时获得相应的收益。

  再次,要加强和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联系。要理顺股转系统和其他资本市场的关系,为股转系统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运转环境。股转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股转系统外,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还包括股票交易所市场、各地区域股权转让市场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各个层次并不是简单平行、彼此隔离的,而是既相互区分、又相互交错并不断演进的结构,各层次市场共同构成一个有机平衡的金融生态系统。所以股转系统的良好发展离不开和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股转系统要建立和其他不同层级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就是要使交易所市场、股转系统和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之间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联系的整体。具体体现在,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只要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就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另一方面,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公司如果符合股转系统的挂牌条件,也可以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这样就一方面可以保证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在获得发展以后能够顺利进入更高一层次的资本市场,也能促进各区域股权市场能够为股转系统提供源源不断的挂牌资源。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股转系统所有的规则的制定以及提供的服务等都必须按照市场化来运行。市场化运作是这个市场得以良性发展的基础。只有参与到这个市场的各方在基于市场化基础上都能获利,这个市场才能有越来越多的参与者,这个市场才能真正得以良性发展。(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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