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须修改证券法

2013年07月11日 07:10   来源:光明日报   朱恒顺

  近期,中国资本市场的财务造假行为频现,万福生科、中联重科、科伦药业、紫光古汉等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被媒体曝光,掀起了新一轮的中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潮。

  2012年年底,证监会通报了对2403家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审核的结果,在沪深交易所关注的9503个问题中,财务会计问题占比高达58%,会计信息失真占比最高达27%。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问题的根源到底在哪里?笔者认为,制度不完善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频现,且对造假行为“依法不能严惩”,纵容了造假行为的发生。

  一、法律规定的违法成本太低。比如,对于通过财务造假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认为,违法收益之高,违法成本之低,简直是在鼓励企业违法。另外,法律对违法中介机构的处理也过轻。比如,证券法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保荐书,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但在实践中,有的保荐机构频频出现不尽责等违法行为,却只有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市场禁入处理,机构依然保留了保荐业务牌照。据称,许多中介机构都认为这个行业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都有“赌一把”的想法。

  二、执法和监管制度不完善。在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对于上市公司发布信息的真伪,财务报告的审计权交给了会计师,但会计师是由上市公司出钱聘请的,这种制度很容易使双方达成利益共谋,从而共同制造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陷阱,很难在源头上实现有效监管。再比如,决定企业能否上市的生杀大权在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手中,但法律法规对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审核程序的规定,难以让其有效审查申请企业的财务真实性,为申请上市公司留下了财务造假的空间。

  三、投资者维权难度过大。2005年国家对证券法进行修改时,虽然增加了民事赔偿机制,对原有的赔偿条款进行了细化,但实践中,诉讼成本过高使许多投资者没有维权信心,有些地方法院在实践中还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进一步挫伤了股民维权信心。

  笔者认为,根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当务之急是修改证券法,重点确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一、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比如,法律可以考虑规定,对于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五百万元以上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罚款,同时,原则上直接“扫地出门”,终止上市;对于未能尽责甚至共同舞弊的券商保荐人、律师、会计师,一律重罚,尤其是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要在制度上确立其就上市公司申请人失信行为对受害投资者的连带保证责任。

  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体制和监管机制。比如,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可以增加委托中立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抽查、公开质询问答、利益相关人异议等制度,加强公司财务透明度和监督检查力度。再如,监管部门应当健全银行流水调查制度,细化发行人货币资金的控制流程,从而使发行人的财务造假行为更容易“露出马脚”。还要确立公众参与机制,动员投资者力量建立“全民性”监管网络,使造假行为无处遁形。

  三、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首先,应建立欺诈发行强制性回购制度,没有强制回购制度,就难以从根本上实现对投资者真正的保护。此外,针对单个投资者维权成本太高、难度太大的现实,应考虑引入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实现“抱团维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据了解,近年来,已有几十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建议对证券法进行修改,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此给予了积极回应,表示争取尽快将修改证券法列入立法规划。我们期待,这一立法能够尽快列入最高立法机关日程。同时,还有必要修改刑法相关条文,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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