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几个关系

2013年12月16日 09:28   来源:人民日报   吴晓玲 李灯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从各地实践看,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家庭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的关系。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符合我国国情,也是各国广泛采用的主流农业经营形式。然而,家庭经营如果达不到一定规模,就很难实现较高的效率,这正是目前务农不赚钱的直接原因。因此,处理好家庭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的关系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土地流转起来,土地流转需要发挥市场的作用,而发挥市场的作用需要明确保障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因此,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当前,我国有2.6亿农户,户均耕地不足7.5亩。如果为了提高农业效益而搞土地流转,使户均耕地规模达到100亩,那么只需要1800万农户,其余数以亿计的农民就得转移出农业,这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可见,今后家庭小规模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将长期并存,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将是长期的问题。在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问题上,不能操之过急,而应积极稳妥。

  政府指导与农民自愿的关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目的不仅是解决农业问题,更是解决农民问题,让农民富裕起来、实现现代化,因而需要农民的支持和参与,需要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就要求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处理好政府指导与农民自愿的关系。以土地流转为例,土地流转的作用机制应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协商与利益共享,而不能是政府的强制命令;土地流转的去向应是发展现代农业,而不能是房地产开发等非农用途。因此,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发挥指导和服务作用,维护土地流转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农民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政府在指导土地流转过程中尤其要避免三种情况:一是为了招商引资,以土地流转之名行土地非农化之实;二是盲目攀比流转规模,导致农业大户缺乏足够市场经营能力而效益不佳;三是强制性介入土地流转,无视农民意愿随意调整农民承包地,甚至违法收回承包地。

  保障粮食安全与提高农民收入的关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土地用于种粮不如搞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赚钱,农民基于提高收入的愿望,更倾向于搞观光农业、休闲农业。但这样一来,粮食安全就有可能受到威胁。如果为了保障粮食安全而强行要求流转的土地用于种粮,又很难吸引资金等要素投入农业。因此,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保障粮食安全与提高农民收入的关系。在实践中,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同时逐步提高粮食价格,确保农民种粮效益;二是在农业的各个环节尤其是粮食生产、销售环节降低成本和交易费用,防止以财政补贴、居民生活成本上升为代价换取的粮价上涨的好处被农资涨价、物流成本上升、不合理收费所抵消;三是加大对粮食生产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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