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该省今后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着便服,并不得让其剃光头、穿囚衣、戴戒具,以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被告人还可以和辩护律师坐在一起,随时沟通。
通过媒体报道我们发现,在庭审阶段,“光头”与“黄马甲”是大多被告人的“标配”(未成年人也不例外,女的虽不剃光头但“黄马甲”不能少)。
为什么强制给犯罪嫌疑人剃光头成为一种本土司法惯例?比较正当的理由是,为了保持他们本人及看守所的卫生。更深一层的恐怕还不在此,而在惩戒,“给点颜色瞧瞧”。因为剃光头自古就是一种刑罚,即系“髡刑”,早见于《周礼》,盛于秦汉。头发,不仅事关一个人的形象,更是尊严的象征,强制剃光头显然是对人的一种侮辱,这点也得到我国刑法的认可,情节严重的甚至可构成侮辱罪。
按《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换言之,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推定为无罪,这就是著名的“无罪推定”原则。强制给犯罪嫌疑人剃光头、穿“黄马甲”,进行标签化,就是将刑罚提前到法庭判决之前,也可以认为是“法外刑”,这显然有违“无罪推定”原则。非但如此,提前标签化制造的首因效应也可能左右法官的判断,“第一印象”、“先入为主”对犯罪嫌疑人是十分不利的。
是以,河南“禁剃光头”等举措开了一个好头。客观地说,要将好事办实、实事办好,也非易事。“无罪推定”、“排除非法证据”等司法原则也不是今天才提出来,但迄今为止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刑讯逼供仍时有所闻。这一方面是内部制衡不足的结果,公、检、法“一家亲”提高了办案效率,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相互监督的力度,以致即使执法部门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对犯罪嫌疑人施加“法外刑”,也难以在系统内得到及时的、有效的纠正。同时,对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也要进一步强化,知法犯法而不负责任必然助长非法行为。
另一方面也与外部制衡乏力有关。有时候,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执法机关侵犯,也难以向法院提出并得到有效的救济。在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权利被侵害——如遭到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等——向法院提出救济权利申请时,法院必须受理,并提供听审的机会,这是保障权利获得救济的必然和基本要求。
坐实“禁剃光头”等规定,还有许多细节需要完善,而不是一个口头规定就可以行之久远。(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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