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11月21日《新京报》)
消息一出,备受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都将“不动产”首先指向房产,进而推导出官员房产公开即将实现。正因如此,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众多的功用中,“反腐利器”成了最显眼的标签,并被寄予厚望。
事实上,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并非是新闻。早在2007年,《物权法》就已明确规定了要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皆属不动产,但其中与普通人关系最为密切的显然是房屋,所以很多人自然会把不动产登记理解为房产登记……从作用上看,不动产登记既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保护合法财产权的背面,必然是打击非法获得财产的行为,而这也许恰是公众的期盼所在。
制度是有效治理的前提,但制度执行的效果,未必会符合大家的期待。一方面,不动产登记制度设置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反腐,而是为了建立清晰合理、依法管理的现代产权制度;另一方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魔咒是否会被打破,也存在未知数。还是以房产登记为例,如果登记是自愿而非强制,那么贪腐官员就可以选择不登记,或者干脆将房产登记在亲友名下,以躲避监督。“房姐”“房妹”频出也表明,身份信息的造假泛滥也是横亘在实名登记前面的一大障碍。
然而,即使制度设立初期仍有瑕疵,违法与失信行为也会较过去更加难以遁形,迟早会露出马脚。毫无疑问,随着查缺补漏与配套措施的跟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反腐、防腐功能也将逐渐显现出来。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