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仪应用还需立法规范

2013年11月14日 07:34   来源:法制日报   舒锐

  记者日前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开始采用测谎仪查办犯罪案件,并已成功侦破了3起自侦职务犯罪案件和10余件非自侦刑事案件,测试准确率达100%。合肥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处长洪军告诉记者,测谎仪协助侦破的几起案件效果明显。据他透露,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2000余起利用测谎仪侦破的案件,使用成功率达到98%(11月13日《北京青年报》)。

  测谎仪正确的称谓应该是“心理测试仪”。仪器本身并不能直接检测谎言,而是通过监测在特定条件下被测者的心跳、脑波、呼吸、声调等生理数据变化的仪器,分析数据,对比标准,得出其意思表达是否真实的结论。

  要让测谎结论具有法律意义绕不过以下两个障碍。首先,它不是百分之百准确可靠的。测谎仪能否发挥正常的作用,跟测试的外部环境、被测试者个体状态、测试师的水平以及问题的设计都密切相关。测谎结果跟其他科学证据是不同的,如DNA测试成功的概率就高很多。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的数据表明测试准确率能达到100%,这个数据的科学性本身值得探讨,即使是在十余起案件的侦破中实现了100%,也并不能对此盲目乐观,已知测试的全部正确并不能推导出未知测试的完美收关。

  其次,侦查本是还原案件客观事实情况的过程。而案件时过境迁,即使是直接参与其中的犯罪嫌疑人,其主观认知和客观事实也是存在差距的。有些人没有实施犯罪,却认为自己实施了;而有些人实施了犯罪,却误以为自己没有实施,这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因此,即便测谎仪能够准确测试出被测者是否说谎,这也和他是否实施过犯罪有区别。

  客观地说,测谎仪在司法实践中是把双刃剑,既有成功案例,也有失败案例。在云南的一起案件中,该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和另一民警同时被杀,据传两死者生前关系暧昧,负责侦破这起杀人案的民警就推测两人是杜培武杀的,并动用了测谎仪。测谎的结论是杜培武否认杀人的供述是谎言。办案民警由此认定被害人是杜培武杀的,但最后证明不对。而在山西省朔州市,一位23岁的退伍军人乔鹏因为在测谎时有点紧张,有异常表现,当地警方相信了测谎结果,把人拘留了。

  也正因此,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要求,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这个批复对测谎结论的定位是准确的,测谎结论不能作为定案、审判的证据,它只为侦查工作提供思路。而综观测谎仪的成败,其中凸显的问题并不是技术带来的,而往往是人为因素,正是个别执法人员曲解了测谎仪的真正作用,误以为其能够达到100%准确,产生了主观臆断,脱离法律要求办案,造成错误。

  需要指出的是,测谎这种对人们表达的真实性进行判断的侦查技术,目前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相关立法却还是空白。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只能把心理测试技术作为犯罪调查的一种手段。”这是一种慎重的态度,值得赞许。但是我们更要警惕技术不断提高带来的盲目自信和应用范围的无限扩大。因此,有必要将测谎运用明确写入法律,对实施程序、实施主体资格、结论定性作出更强制性的规定,规范测谎技术的使用。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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