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调控不应仅压缩地产商利益空间

2013年10月25日 07:34   来源:光明日报   刘 白

  所谓调控,不仅意味着压缩地产商的利益空间,同样也意味着政府自身要减少获益。如果只有前者,就等于用一种不公平的手段来追求社会公平,其后果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北京自住型商品房政策于10月23日出炉,其核心是“自住型商品住房价格比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低30%”“自住型商品住房”的概念解释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的商品房”;购买资格是“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无房家庭或经适房轮候家庭优先,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配建方式则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公开竞得。与此同时,升级并强化了房地产调控的“京七条”(详细报道见10版)。

  就在此前,国家统计局发布了9月份70个大中城市的房价数据。“69个城市房价同比上涨,北上广深同比涨幅均破20%,北京同比涨幅居全国之首”,成为上一轮房地产调控政策失效的注解。“京七条”试图通过削减中间利润的方式保障刚需,可以看做一线城市在挫败中仍坚持原有调控思路的体现。

  坦率地说,不管政策初衷,还是政策力度,北京在房地产调控中都比相当一部分城市要真诚得多。但政府在土地交易中获益方角色的存在,使得调控的发力方向相当有限。对比各地的房地产调控,其手段不外两点,其一是打击囤房、炒房,阻止过量社会资本进入房地产市场;其二是压缩房地产商的利润空间。

  此次要求房地产商“限房价、竞地价”的配建方式,正展现了第二种思路。“限房价、竞地价”意味着让开发商向上竞地价,向下竞房价,为这30%的利润买单。就地产调控中的政府角色而言,刚需购房者的利益和房地产商的利润形成的消长关系,是最有利的选择。

  让房地产商吐出一块利润普惠那些刚需购房者,当然会让人称快。只不过,所谓调控,不仅意味着压缩地产商的利润空间,同样也意味着政府自身要减少获益。如果只有前者,就等于用一种不公平的手段来追求社会公平,其后果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如开发商偷工减料,导致自住型商品住房出现质量问题等。

  曾有南方城市的地产商在面对房价高的质询时,以公布房价成本的方式回应,但没过多久就迫于各方压力草草收兵,但其根本症结其实已成共识。实际上,房地产调控不能只为了求得一个或几个数字上的结果,而更应该被视作整体性梳理社会管理机制的入口、突破社会改革瓶颈的倒逼力量之一,但政府这种拿自己开刀的魄力,一直以来都只是一种公众的冀望。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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