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上,银行有着相对丰富的经验,几乎都有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在这种情况下,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似乎变得可有可无。信用评级工作在一些领域被斥为“鸡肋”,影响了其自身健康发展
《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与信用评级相关的法规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之中,信用评级工作也为经济金融稳健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信用评级工作在一些领域被斥为“鸡肋”,影响了其自身健康发展。
这主要体现在对于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上,评级机构“削尖了脑袋”想从中分杯羹。由于银行对此有着相对丰富的管理经验,几乎都有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开展信贷业务前都要据此评估风险、确定额度,从申请、抵押到放款都非常严格。在这种情况下,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似乎变得可有可无,实际作用非常有限。越是这样,越使得评级机构“没有压力一身轻”,乐得借机揩油。在所谓“内部、外部评级相互补充、印证”等理论支持下,为自身获利想方设法跑马圈地。
评级机构及其业务如果就如此发展下去,不仅不利于其自身的持续健康经营,还将其利益凌驾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利益之上,加重企业负担。评级机构如此“跛足”前行,势必难以走得顺畅、走得更远,加强对这种不良状况的矫治,亟须提上日程。
加强评级机构自身建设势在必行。只有珍视声誉,重视质量、品牌、技术和数据等长期利益,评级机构才能更好地生存。我国评级机构发展时间还不够长,努力学习国际优秀评级机构的评级理念、评级方法与技术,是其应有的姿态。在此基础上,评级机构要注重加强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让高端人才成为其业务拓展的“顶梁柱”,不断探索出具有自身特色的评级方法与评级技术,努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评级工作的公信力,满足社会各方对于信用评级的需求。而在推进信用评级结果运用于银行信贷管理方面,评级机构可以与相关银行充分沟通,针对银行的业务需求,开发出成效可靠、收费合理的信用产品,借以弥补银行的信用管理空当。只有这样,才能帮助银行降低评级成本。获得了银行认同,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才能有效避免沦为“鸡肋”的尴尬。
健全评级行业监管也很必要。各级征信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评级机构形成健康有序的信用评级格局,通过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具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跻身市场;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和利益冲突防范等业务规范,提高评级机构工作质量;通过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督促评级机构规范开展业务。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