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重大弃小" 制度创新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2013年10月08日 10:59   来源:经济日报   

  (一)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数量大约占到我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在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增长、民生建设、城镇化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小微企业的发展还面临不少的问题和障碍,其中,融资难一直是抑制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金融机构加大了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力度,对小型微型企业也有重点的倾斜,但仍难以惠及数以千万计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尚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需求。据有关统计,在商业银行贷款中,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大约只占两成,很多小微企业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很不相称。

  从融资市场来看,小微企业在融资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这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来看,尚存在“重大弃小”的倾向。商业银行总体上还是将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作为其主要贷款对象,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重视不够。银行在面向大中型企业的贷款服务上不断创新,而在针对小微企业特征和融资需要创新服务方式方面做得还不够,往往只是套用面向大中型企业的服务方式,结果造成小微企业要么被排斥、要么获得资金的代价高昂。

  其二,从融资方式来看,小微企业所能利用的融资方式还比较有限。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间接融资方式和直接融资方式均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直接融资方式发展迅速,在社会融资中所占比重已接近50%,大中型企业从中深受其益。但小微企业主要还是靠银行、小贷公司的贷款以及民间借贷。

  其三,从融资渠道来看,小微企业基本上还是被排斥在新的融资渠道之外。虽然融资渠道不断创新和拓展,股票市场先后推出了中小板和创业板,信托公司业务、券商资管业务、私募股权基金、金融租赁业务等都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这些新的融资渠道几乎成了大中型企业的专有融资渠道,小微企业一般都被排斥在外。

  其四,从融资工具来看,新出现的融资工具基本上与小微企业无关。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融资工具的创新层出不穷,不仅商业银行面向企业努力创新融资工具,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都积极参与到企业的融资活动中来,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各类融资工具快速发展,但是除了中小企业私募债部分服务可用于小微企业融资外,其他的融资工具门槛都比较高,单笔融资额都比较大,难以为小微企业所用。

  其五,从信用制度安排来看,面向小微企业的征信与增信安排比较匮乏。目前尚未建立起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体系,金融机构难以评判其资信状况,同时,担保市场也是倾向于大中型企业,面向小微企业的增信机构和方式匮乏,这使得金融机构一般都不愿意向小微企业提供资金。

  (二)

  小微企业“融资难”,固然与小微企业自身的特征有关,包括其资本和经营规模小,经营的不确定性、面临的风险性高,企业治理往往不规范,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等。但小微企业的这些特征一时难以完全改变,当务之急是针对小微企业的特征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和安排来破解融资难问题。实际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难与融资制度安排密切相关,总体而言,目前融资制度安排都是倾向于和有利于大中型企业的。因此,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就必须创新融资制度安排,如此才可能使小微企业能够获得与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相称的资金。

  第一,促进融资制度安排导向的调整。应改变倾向于和有利于大中型企业的融资制度安排的导向,实行差异化的、也有利于小微企业的融资制度安排。特别是要在市场准入条件、资信条件、融资业务流程、监管标准等方面,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特征,作出有利于小微企业融资的制度安排。

  第二,促进融资方式和渠道的创新。应支持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增设营业网点和服务机构,采取激励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积极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融资业务。加快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设,逐步提高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推动创业板的制度创新,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加快落实新三板等的建设,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为挂牌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推进集合信托、金融租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等融资渠道的创新,拓展面向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等。

  第三,促进融资服务和融资工具的创新。商业银行应改变“重大弃小”的业务发展取向,对小微企业要以存款、结算、融资、理财等服务为基础,提供全面的融资服务。根据小微企业的产业特征、行业特点、发展潜力、区域优势等因素,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融资服务,开展区域小微企业群融资、行业集合债券融资。要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小额、快速、灵活”的特点,不断完善、优化小额循环、动产质押贷款、保单质押等既有的银行融资业务,丰富银行融资品种。同时要在完善和优化小微企业银行融资基础上,尽快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的信托产品、短期融资券等融资工具。

  第四,促进信用制度安排的创新。首先要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央行征信系统为基础,整合工商、税务、财政、科技、环保、劳动等部门的信息资源,搭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其次,要促进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鼓励评级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的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其三,要加大小微企业增信机构的创新和建设,通过支持担保机构发展等方式支持面向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的发展。其四,要鼓励商业保险和信用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小微企业融资保险业务,提高小微企业信用。(曾国安 胡伟业)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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