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不构成诽谤让人吃了定心丸

2013年09月11日 11:27   来源:千龙网   涵 今

  9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中明确规定,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网络反腐”中的发帖人,如果没有诽谤的故意,将免责。>>>新闻细读

  两高对外颁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因而也可以说,这是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

  而我以为,其中关于“‘网络反腐’如非故意失实不构成诽谤”的规定,堪称一大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对诽谤罪进行解释时表示,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无疑让人吃了定心丸。

  近年来,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也有人对“网络反腐”、“微博反腐”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甚至一度有说法称,国家有关方面将对“网络反腐”、“微博反腐”的行为进行控制。

  于是有人担心,两高联合颁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不会是对“网络反腐”、“微博反腐”正式说“不”?

  而现在看来,事实并非如此。相反,从中可以看出,两高非但不禁止“网络反腐”、“微博反腐”,而且要求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对待“网络反腐”、“微博反腐”,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这对广大网民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今后,终于可以放心地通过网络,采取发帖手段来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了。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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