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政府”凸显乡官法治意识贫乏

2015年04月24日 13:29   来源:东方网   李冰洁

  4月21日,有网友举报福建连江县下宫乡一名副乡长踹掉拆迁户大门,并称“小事不要计较”。对此,副乡长本人向南都记者否认说过这番话。而下宫乡政府认为,拆迁户私下录音,抹黑政府形象,构成私下非法使用录音设备传播罪。发帖网友则构成诽谤罪,建议警方传唤当事人。(4月23日《南方都市报》)

  网友发贴爆料乡官把“踹门”当“小事”、叫百姓“不要计较”,在乡官看来竟然成了“诽谤政府”,建议警方传唤当事人,不一般的霸气。由此不难分析,如果这位乡官升任为县官,掌握更大的权力,恐怕直接给公安局长发号施令,要求抓人了。看来这位乡官当老爷太久,已经脱离群众太久了,忘了自己到底是谁,特权思想不断滋长和外露,飞扬跋扈,动辄乱用权力管制百姓。这给监管部门敲响了教育官员和约束权力的警钟。

  对于“诽谤政府”的问题早已被专家和舆论炮轰过多次,也有不少鲜活的事例,比如“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志丹诽谤案”、“灵宝帖案”等都是可笑之极的“诽谤政府”案例典型,经常被作为反面典型引用。事实上舆论就这些具体的个案对法盲官员“教育”“引导”过多次,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件,公权力不能介入,但是,有的官员自大得很,封闭得很,权力膨胀得厉害,还在给网民发帖扣“诽谤政府”的罪名。

  有必要重申一下《刑法》第246条规定的内容,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诽谤对象是自然人,并不包括任何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也就是说,公民监督官员并发帖批评官员的不当行为,不构成“诽谤政府”,但乡官口口声声称发帖人“诽谤政府”,足见其法治意识贫乏得可怜。

  再者,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既然宪法赋予了公民批评和监督政府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更不能以“诽谤政府”的名义打击报复批评监督政府的公民。

  其实,抹黑政府的正是乡官本人,不依法办事,不做细致的群众工作,漠视群众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粗暴执法,反而把网友发帖爆料其“踹门”扣上“诽谤政府”的罪名,声称网友“抹黑政府形象”,是多么可怜。当然,其目的是拿“政府形象”怂恿政法部门抓人,为其“公报私仇”,为网友曝光其法盲丑行挽回其个人面子。这恰恰暴露乡官公权私用的心态,足见乡官有多怎么,其作风和话语体系有多霸道,法治意识有多淡薄,也足见约束乡官的权力的紧迫性和依法治国的形势有多严峻、任务有多艰巨。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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