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下一步改革个税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的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新华网9月9日)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顾名思义,个税就是一种为经济建设发挥调节作用的杠杆。
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重要前提,是按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征税,其中综合模式最能对应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但其管理难度大、成本高。因此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比较符合我国人口多、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一个历史时期中有必要适当鼓励资本形成与创业行为的国情,同时也能满足其调节的功能,因此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最终方向。
个税制度要想发挥它诞生之初确立的“调节”作用,其实很简单,那就不能老是强调什么“公平”,“合理”要敢于用个税制度去约束相关的纳税义务,重点是纳税人,敢于向他们提出纳税的要求,并付诸行动。个税应当因地制宜,这样才能更加合理、公平。
首先是以身作则的收费榜样。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同时也应当是执行者,作为国家的领导干部、官员,当自己的收入达到纳税标准,就应当纳税,相关的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督查相关部门和机构是否纳税、主动纳税,在群众树立起纳税榜样才能说得上“硬话”,才能有底气去监督。
其次是特殊对待式的收费方式。贫富收入差距拉大,是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有人说当前社会在仇富。其实,这是理解的错误,误读了百姓的真实想法,对于勤劳致富,百姓一点不仇富反而是敬佩。他们“仇视”的是暴利之下的富裕。对于房地产、垄断经营这样的群体,个税的收缴力度不妨大点再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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