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长酒驾肇事逃逸法纪意识何在

2013年08月23日 11:07   来源:荆楚网   小灰灰

  8月21日14时左右,河间市郭村乡国土所负责人储某酒后驾驶一辆面包车,逆向行驶过程撞倒三名骑车女孩后弃车逃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当晚,储某在河间市国土局两位领导的陪同下,向当地警方投案。(8月23日燕赵都市报)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人人都知道的禁令,也是人人都必须要遵守的基本交通规则。可是,身为一名领导干部,为何要触犯法律,违反交通规则,并且还在肇事后驾车逃逸?

  显然,其有如此“出格”的行为,主要是源于自身法纪意识淡薄。一名干部一旦法纪意识淡薄,自律能力不足,就约束不了自己,管不住自己的行为。今天可以违反交通规则,难保其今后不会触犯党纪国法。虽说这样的干部在队伍中是个别,但是这样的个体行为,给机关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试想,作为干部都带头违法违规,酒后驾车,肇事后还逃逸,这将在社会中产生怎样的导向?若有人盲目效仿该当如何?对广大群众的生命和健康且不是巨大的潜在威胁?所以,不能允许干部在这种情形下“出风头”,做反面示范作用。

  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更是一名领导干部应该担负起来的职责。基本法规都尚不能守的干部,何来社会责任感?如何让人相信其能在岗位上尽责尽责,为民办事,为民服务?这样的行为不仅其个人将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将影响到党政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所以,领导干部在日常言行中,时刻都需要注意自身的形象,警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提高自律意识,提升自我约束能力,管住自己的行为,在群众做出表率,传递出正能量。切不可为一时痛快,做出“出位”行为,因而付出沉重代价。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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