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保险(图)

2013年08月23日 07:06   来源:西安晚报   文/房清江 图/李宏宇

  “有伤亡的要赔偿,没有伤亡也要给予一定补偿。”22日,江苏省质监局副局长张前就江苏拟推电梯保险制度,接受采访时如是说道。据了解,该电梯保险其分为一个主险和四个副险,主险是乘梯人安全责任险,副险是职业责任险,它涵盖了乘梯人和其他四个责任主体(物管人员、维保人员、检验人员和安装人员)。(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2版)

  江苏拟推行的电梯保险其实是电梯安全责任险,即通过建立保险制度,给电梯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埋单”。从满足侵权责任,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来说,用保障制度来兜底无疑是积极而富有建设性的,方向值得肯定。而至于保费标准如何测算、保费由谁来分摊、如何理赔都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只要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科学,总可以找到折中的办法。

  不过,保险制度终究是兜底的制度,与电梯运营的安全没有任何联系。相反,电梯运营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保险不过是在用赔偿金给事故甚至是生命的血色来画句号。在很多时候,电梯出事故甚至是重大安全事故,都与管理与维修不及时、甚至缺位,有着必然的因果关联。因此,对于居民来说,电梯的日常保养维护,恐怕比善后赔偿的“一锤子买卖”更需要更现实。

  如果不从规则上理顺开发商、维保机构与物业的关系,不协调《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所属部门之间的衔接,细化物业管理电梯有关的措施与办法,给管理搭上“直通车”,电梯的管理与运营必然会形同虚设。那么,所制定的安全保障制度,可能会成为关联责任不作为的“保护伞”。换言之,电梯安全保险制度可以有,但绝非唯一或者全部。在保险制度确立的同时,其他管理机制的亦应同步完善,才能使得制度相得益彰。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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