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省永年县和邯郸县,超载车辆只要出示一种“月票”,就可以顺利通过,不受处罚。这种“月票”被货车司机称为“买路费”,永年县的路政、运管和治超站打包价为3200元,邯郸县价格是1550元。(8月12日《新京报》)
卖“月票”而不是随时查随时开票,对管理部门来说,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工作人员也不用再担心风吹日晒雨淋,即使坐在办公室里看报喝茶,也一样可以完成相应的罚款目标;二是大量之前心存侥幸的超载车辆也会选择交钱买“月票”,正大光明地超载上路,这无疑也会增加管理部门的罚款收入。既省事,罚款数额也不会减少,甚至会增加,也难怪这两个县的管理部门会乐此不疲了。
购买“月票”之后就可以随意超载,这是对违法行为的放任。放任就是鼓励。“月票”制度下,原本不敢超载的车辆也会被鼓励着超载,否则一来收入不如超载的车辆多,二来在竞争中也会败给超载车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上其他车辆和行人,就被置于是危险之中——很多车祸都与超载有关——这里的“车辆和行人”实际上也包括推出“月票”制度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自己及其家人。同时,道路的使用寿命也会相应减少,一旦维修又要耗费大量的纳税人的钱,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但是,这些管理部门是不会考虑这么多的。修路的钱不会从他们的钱包里往外掏,他们自然不会心疼;因超载而发生车祸的机率虽然增加了,但即使发生了车祸,也是司机自己的事,绝不会怪到他们头上。有好处,无坏处,这么做从投入产出的成本上来看,就非常划算,如果没人查没人管,谁不这么干谁就是傻子。
事实上,虽然早在2008年,河北省交通厅就曾规定治超人员不准以约定形式收取费用后允许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但是,这两个县的治超人员这么干了,而且是公开地这么干了,也不见有谁制止他们。有好处,无坏处,又没有被查的风险,不去干的话岂不是大傻子?实际上,这两个县的治超部门算的正是这么一笔账,有关人员念的是将手中的权力迅速变现以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的生意经。
像永年县那样路政、运管、治超站三个部门打包卖“月票”的情形说明,在这一违规违法行为中,部门之间已经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那么,罚款“月票”以公开、半公开的方式存在,却没有人予以制止,这说明,获益的一定不止是当地治超部门,而是在更多的层面,甚至是在更高的层面,都有人在默许这种做法。
事件曝光之后,像之前的此类事件一样,当地的罚超“月票”制很快就会被明令禁止。但是,那些罚没的钱去了哪里?违规获得的“罚款”是该退还当事人,还是会被以某种方式转为合规?因超载而增加的道理维修成本由谁负担?这些问题都有待回答。
更重要的是,哪些人应该为此负责。既然“月票”是建立在利益基础之上的,那么,查处的时候,也应该顺着利益的链条,查找一切从中获益的部门和人员,查得彻底一些,牵出那个最大的受益者或者“保护伞”来。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