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各国建筑的大学"丢了魂"

2013年08月12日 10:12   来源:东方网   毕晓哲

  湖北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内仿造的各国著名建筑,金字塔、斯芬克斯像、希腊众神像、凯旋门、国会大厦等一应俱全。(8月11日网易)

  一所教书育人的大学,如此胆大妄为的山寨了世界上众多的著名建筑,令人作呕。但在笔者看来,如此赤裸裸的“山寨”行为,其背后还是有一定的底气的,这个“底气”就是“不违法”。一般而言,按照国际惯例,建筑作品及相关外观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著作权法明确将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纸及其模型明文规定为保护对象,然而,保护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又有两个例外:一个是保护时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是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为首次发表后的50年。再按照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法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时限与我国著作权法类同。

  无论是世界著名的金字塔、斯芬克斯像、希腊众神像、凯旋门等等,建成时间早以逾越若干个世纪,在时间上早已不属于著作权法直接保护的范围,这是其一;其二,在世界性著作权公约和国内著作权法中,还明文规定用于个人使用、个人学习研究、教学和欣赏的等等,一般不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也就是说,某种意义上山寨这类世界著名建筑,放在学校当成所谓的“研究”还真的“不违法”,这也正是一些大学和一些地方明目张胆“山寨”XXX的最根本原因。

  然而,“山寨”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良”行为,虽然不能直接从法律责任上定性但性质上仍然属于一种不良文化,本质上与盗版文化、侵权文化、强盗文化并无二致。他人和其他国家辛辛苦苦创造和创作的“作品”,被他人和他国直接“挪用”、“拿来”,且不付一分、不吱一声,这终归属于一种无德。即使法律上无从追究,但道德和良心的不齿及无良是肯定的。一些地方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山寨”美国的“白宫”、“国会大厦”,山寨“天安门”,反映出来的是官员政绩观的扭曲和德操缺失。作为教书育人的大学,这类行为的负面后果和性质更严重更恶劣。当地大学山寨出来的一堆“世界著名建筑”,“美”是美了,学校的“名气”和关注度似乎也上去了,但展示给学生们的是什么呢?是“龌龊”的内心?还是对他人“建筑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赤裸裸无视?这样的大学,山寨他人著名建筑的大学,其实连自己最基本的教育者的定位也没搞清。“山寨”来了一堆“世界著名建筑”不假,但能“山寨”来人家的艺术精粹吗?能山寨来人家的创新创作灵魂吗?这样的大学,实际上是一个价值观扭曲的大学,这样的大学能培养出什么样的人才令人质疑。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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