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两年国务院再次启动地方政府债务状况全面审计,这不仅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也是全面、及时把握地方政府债务状况,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增长约束机制的必然要求。
建立受约束的地方政府债务形成机制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从国际上看,地方政府举债主要有发行市政债和银行贷款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英法为代表。还有日本以银行贷款为主,同时发行少量地方政府债券。无论地方政府主要依靠何种方式举债,对举债规模进行限制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通过债券市场募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模式下,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发债,金融市场将自发形成地方政府发债的规模约束。2005年财政改革后,印度限定邦政府年度举债上限,若超过规模上限,必须在14天透支期内偿还所有债务,否则印度储备银行将冻结债务资金账户,启动自动扣款机制。日本规定,地方政府预算赤字太高、历史债券偿还比例太高、公务员工资较高的地方政府不允许发行地方债券。
我国地方政府举债动力强劲有其深刻原因。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重任越来越倾向于由地方政府承担,但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工作需要庞大的建设资金,而地方税收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规模有限,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求外部融资。另一方面,现行政绩考核体制下,G D P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关键的指标。虽然可以看淡G D P指标,但G D P直接决定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涉及地方政府正常运转,关系地方就业状况。地方政府存在强烈动机扩大投资,以维持地方经济一定增速。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内生增长动力不足、经济转型困难之时,扩大地方投资规模可以有效启动经济增长,成为部分地方政府的不二法宝。
但是,我国地方政府举债规模几乎不受约束,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国家审计署今年对36个地区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表明,不少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堪忧。9个省会城市债务率超过100%,最高达219.57%;13个省会城市偿债率超过20%,最高达67.69%;5个省会城市借新还旧率超过20%,最高达38.01%;2个省会城市逾期债务率超过10%,最高达16.36%。在2011年上半年国家审计署对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全面审计后,部分地方政府债务又有所增长,违法违规融资情况较为突出,偿债能力明显下降,已经严重危及我国宏观经济金融稳定。
利用金融市场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各国通行做法,我国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本身也无可厚非;即使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地方政府债务,也与美国地方政府依靠房产税还债原理大体相同,可以保证地方政府债务及时偿还。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欠缺硬约束,导致债务资金使用效率低、挪用情况较为突出;而过于倚重土地出让收入的债务偿还机制,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增加房价上涨压力。
通过地方政府债务全面审计,及时了解掌握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风险,是当前金融风险治理的需要。而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约束机制则是经济金融长治久安的需要。如果仅仅将“审计”作为例行工作,不去解决问题,就有可能陷入“越审问题越多、越审风险越大”的怪圈。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