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资源须整合 理顺立法、执法和司法关系

2013年06月26日 09:03   来源:人民日报   英 竹

  □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据了解,目前广州、云南等地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强制隔离戒毒,从执行效果来看,这些地区的强制隔离戒毒在环境条件、管理机制、管教经验等方面都体现出了明显的优势,其成功实践为司法行政机关统一主管强制隔离戒毒提供了经验。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决定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执行,这是我国目前推行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既有决定权,又有执行权。这种决定权与执行权混为一体,造成现实中各地对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不一,有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有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也有的由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各管一段。为了统一,我国戒毒条例明确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3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这样的规定,不仅没有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混乱局面,而且也违背了禁毒法整合我国现有戒毒资源的初衷。

  事实上,3个月至6个月的强制隔离戒毒基本上达不到戒除毒瘾的效果。我国法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两年。把完整的两年戒毒时间分成两段执行,由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实质是由两个行政机关共同管理同一事项,既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也不利于对戒毒人员开展系统化的教育矫治,又容易因不同执法主体的执法方式不同而产生矛盾。同时,也违反了行政管理基本原则,容易导致多头管理、重叠交叉,产生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争利或推诿。

  从法理角度而言,权力分离与制约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只有让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才能确保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既有利于权力的正常行使和有效制约,也有利于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从实际操作而言,将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权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不仅能将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大量闲置的司法资源利用起来,实现戒毒资源的有效配置,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执法成本,也能解决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问题,使公安部门专职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惩治犯罪。

  为了提高禁毒戒毒的效果,有必要改革现行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体制,构建“公安机关审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监督,卫生部门指导”的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理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关系,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局面,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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