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求情(图)

2013年06月09日 08:01   来源:西安晚报   文/张贵峰 图/朱慧卿

  湖南省麻阳县文化局两名官员因贪腐案件被抓后,涉案单位向法院出公函求情。公函称,“该同志素质高、又才40岁,正值为党和人民作贡献的有为之年,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2版)

 

  这种荒诞离谱行为的非法性质,无疑显而易见。一方面,它明显干扰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依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另一方面,对发函单位自身来说,这一“求情”做法同样也明显涉嫌越权行事、违法滥权,僭越了公权机关应有的起码权力界限。顾名思义,机关“公函”之为公函,正是因为它“姓”公,代表的是公共权力。

  在这种十分明显的基本法律背景下,当地政府机关依然堂而皇之地坚持为贪官发求情公函,并且是“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一致同意”的结果,原因究竟何在,个中究竟蕴藏了怎样的“内情”?政府官员私分被贪污的公款,还谈何“素质较高”,又如何“为党和人民作贡献”——难道“不贪污”不正是政府公职人员必须恪守的最基本素质和“作贡献”的基本前提吗?

  而真正更合乎逻辑的公函求情“内情”无外乎这样几种可能,或者是基于某种“物伤其类”式的“官官相护”、或者说“保护干部”的官场本能,自觉不自觉地参与“捞人”;或者干脆就是基于某种维护共同腐败利益的需要,为避免产生“拔出萝卜带出泥”效应,而不得不按照官场潜规则,竭力营救同类或努力使其“封口”。

  因此,对于荒诞的“公函求情”,仅止于谴责其非法性质,其实远远不够,而更重要的是,能否进一步彻查其中可能隐藏的上述种种“内情”、隐情,并据此穷究炮制“求情公函”相关官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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